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校内报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需要作者同意及支付报酬?(2003)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校内非营利性报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需获同意及付酬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核心要点在于,著作权侵权认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前提,非营利性使用同样可能构成侵权。校内免费发放的文摘类报刊难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中的豁免情形。实务中,转载他人作品必须支付报酬;是否需征得作者同意,则取决于作者是否作出禁止转载的声明。若作者未声明禁止,可依法转载但须付酬;若已声明禁止,则必须取得许可。该分析为校园报刊等非营利性出版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与风险防范依据。

问:


我做一份在校内发行的报纸,内容全为转载他人作品即“文摘”,并且免费发放到校内老师同学,请问,这样我是否需要在得到作品作者的同意的情况下并支付一定报酬,才能将其作品刊登并发行?



答:


我认为需要支付报酬,但是是否需要征得其同意,则需视其有无作出禁止转载的声明。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判断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并不以是否营利为目的作为前提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同样可能构成侵权。您这种情况可能会理解为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其实不然。您的情况比较接近于著作权法第22条第1、6项,但显然仅仅是接近而已,并不能适用该两 项的规定。


杨春宝律师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42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校内免费发放的报刊转载他人作品会侵权吗?

校内免费发放的报刊转载他人作品极有可能构成侵权。在著作权法律规则中,判断是否侵犯著作权并不以是否营利为目的作为前提条件,即使是无偿发放、不具有任何商业营利性质的行为,只要未经授权且不符合法定豁免情形,同样会侵害权利人的复制权与发行权等专有权利。许多校园编辑误以为只要不赚钱就不算侵权,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认知误区与争议焦点。非营利性仅可能在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定上作为酌情减轻的考量因素,但绝不能作为阻却侵权成立的抗辩理由。校内免费发放的文摘类报刊,其传播范围虽然有限,但依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因此,校内报刊在转载前必须严格审查是否落入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范围,否则将面临被权利人起诉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潜在法律风险,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校内报刊转载他人文章是否必须支付报酬?

校内报刊转载他人文章必须依法支付报酬。根据著作权法律规则中关于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度,除非作者在发表作品时明确声明不得转载,否则其他报刊可以转载,但必须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种法定许可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平衡文化传播与作者权益,虽然免除了事先征得同意的程序,但绝不免除支付报酬的法定义务。实务操作中,校内报刊转载后应当主动联系作者或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稿酬,若拒不支付或拖延支付,则不仅丧失了法定许可的合法性基础,还会转化为直接的侵权行为,需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常见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报酬计算标准与支付渠道上,建议报刊方在转载后及时留存支付记录与沟通凭证,以规避后续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确保出版行为合法合规。

转载时是否需要征得原作者同意取决于什么条件?

转载时是否需要征得原作者同意,核心取决于原作者是否作出了禁止转载的声明。如果作者在最初发表该作品时明确声明不得转载,那么任何报刊包括校内非营利性报刊在内,都必须事先取得作者的明确授权许可,否则绝对不可擅自转载。如果作者没有作出此类禁止声明,则适用法定许可规则,报刊可以不经事先同意直接转载,但必须为作者署名、指明作品出处并依法支付报酬。实务中的风险提示与常见争议焦点在于,禁止转载的声明必须由作者本人作出,且应当刊登在发表该作品的原始报刊显著位置。如果仅仅是第三方网站或转载平台的通用版权声明,并不能等同于作者本人的禁止转载声明。校园编辑在操作时务必仔细核实首发报刊是否有作者本人的禁止转载声明,避免因误判声明效力而导致侵权,同时还要注意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或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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