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资源是不是商业秘密?(2002)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客户资源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这一劳动法实务问题展开,明确指出客户资源通常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前提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文章进一步提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可通过保守秘密条款、竞业禁止条款及违约责任条款对客户资源进行保护。对于劳动者而言,离职后不得擅自使用或披露原单位客户信息,否则可能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该解答对用人单位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及劳动者合规履职具有实务指导意义。

问:


劳动法第22条所提到的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客户资源是不是商业秘密?如果是应如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答:


商业秘密通常是指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且已经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信息,一般理解客户资源是商业秘密。劳动合同中可以从保守秘密、竞业禁止、违约责任等角度予以约定。


杨春宝律师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42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客户资源构成商业秘密需满足什么条件?

客户资源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核心条件。首先是秘密性,即该客户资源并非公众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取的信息,例如特定客户的联系方式、交易习惯、价格承受能力、采购偏好、联系人信息等,这些内容若仅存在于企业内部档案或特定人员掌握之中,就具备秘密性。其次是价值性,客户资源必须能为企业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比如稳定的订单来源、较高的成交概率、利润贡献等,若该信息对企业经营没有实际或潜在价值,则难以认定。第三是保密性,即企业必须对该客户资源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设置访问权限、对文件进行加密标注、限制复印外传等。只有企业尽到合理保密义务,法律才予以保护。如果企业对客户资源放任不管,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取得,那么即便它有价值,也不能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实务中,法院判断客户资源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常常要求企业明确指出其主张的客户信息具体内容,不能笼统地以全部客户名单主张权利,同时企业还需证明其为此投入了开发成本和时间,并且采取了具体可见的保密措施。劳动者应当注意,在职期间接触到的客户信息若符合上述条件,离职后擅自带走或使用极有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如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客户资源保密事项?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客户资源保密事项,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设计。首先,应当单独设置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将客户资源具体化为客户名单、客户档案、交易记录、报价方案、客户需求信息等,避免使用模糊概括表述,同时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均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可以约定为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及终止或解除后的一段合理期间,实务中通常约定为两年至三年,但保密义务作为法定义务并不因合同到期而当然免除。其次,应当设置竞业禁止条款,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客户资源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行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须依法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约定可能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第三,应当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约定时,应当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并可约定返还相关资料、删除电子数据等措施。此外,用人单位最好在劳动合同附件中列明客户资源的具体清单或范围,并辅以保密制度、岗位职责等文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实务中,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不能代替合理的保密管理措施,企业应当在日常经营中落实保密要求,否则仅凭合同条款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员工离职后使用原单位客户资源有何法律风险?

员工离职后使用原单位客户资源,存在多重法律风险。如果该客户资源构成商业秘密,员工擅自使用或披露,首先面临违约责任风险,即依据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的约定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次,该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单位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实际损失;若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可以按照侵权人获利数额赔偿,还可以主张合理开支。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例如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或者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承担刑事责任。实务中,离职员工通常会辩称其使用的是自身积累的工作经验或客户人脉,而非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对此,法院会重点审查该客户资源是否具有秘密性和保密性,如果客户信息可以从公开渠道合法获取,或者原单位未采取保密措施,则难以认定为商业秘密。另外,员工如果只是利用在原单位了解到的一般行业知识或公开信息,则不构成侵权。为了防范风险,离职员工应当注意不要带走载有客户信息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不要利用原单位的客户名单逐一联系客户,更不要怂恿原单位其他同事集体跳槽。与原单位的客户保持正常联系并不当然违法,但主动披露原单位的报价策略、交易底价等深度信息则明显越界。建议离职员工在新单位工作时,对于来源不明的客户资源谨慎使用,必要时先行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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