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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项目公司为何可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签约方?
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实践中,项目公司通常是由社会资本方为实施特定特许经营项目而专门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其作为签约方具有多重法律意义。首先,项目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承担法律责任,这符合公司法确立的有限责任原则,有助于将项目风险与投资者的其他资产进行隔离。其次,特许经营协议往往涉及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等复杂环节,项目公司作为专门主体,有利于对项目全生命周期进行专业化管理,提高履约效率。再次,从融资角度看,项目公司作为签约方便于项目融资的开展,银行等金融机构通常愿意基于项目自身的现金流和资产进行贷款,形成有限追索权融资结构。然而,项目公司作为签约方也存在一定弊端,例如其资本金实力可能相对有限,若缺乏母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担保支持,可能导致履约能力不足。此外,若项目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可能出现决策效率低或利益冲突等问题。因此,立法上应当明确项目公司的设立要求、注册资本门槛、股东支持义务以及违约时缔约方的责任承担顺序,确保特许经营协议的严肃性和可执行性。实务操作中,通常还需考虑社会资本方是否提供履约担保、项目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等因素,以平衡各方利益。
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特许经营协议是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的核心法律文件,签订时需重点关注以下风险。一是主体资格风险,需核实政府方是否具有法定授权权限,项目公司是否依法设立并具备履约能力,尤其要避免出现无权签约或超越授权范围签约的情形。二是权利义务配置风险,协议应清晰界定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及项目公司在投资、建设、运营、移交各阶段的权利义务,包括项目用地的取得方式、政府补贴与价格调整机制、绩效考核标准、临时接管条件等,防止约定不明导致履约争议。三是风险分配不均衡风险,若将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全部或大部分转嫁给项目公司,可能导致项目不可持续,应遵循风险由最有能力控制的一方承担的原则进行合理分配。四是法律变更风险,由于特许经营通常跨越较长年限,期间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可能发生变化,协议中应设置相应的调价或补偿机制,以应对法律变更给项目带来的成本影响。五是违约责任与退出机制风险,需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解除协议的情形、提前终止的补偿规则以及项目资产的移交程序,避免出现僵局。六是争议解决风险,应明确选择仲裁或诉讼中的一种方式,并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仲裁机构,以免产生管辖冲突。实务操作中,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全程参与谈判与文本审核,同时开展尽职调查,对项目可行性、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社会资本方资信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此外,还应注意协议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文件的衔接一致性,防范招标环节的合规风险。
地方政府制定特许经营立法时应平衡哪些利益?
地方政府在制定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措施时,需要平衡多重利益关系,以立法手段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与私人投资的积极性。首先,要平衡公共利益与社会资本利益。基础设施具有公益属性,立法应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安全、连续与优质,同时也要给社会资本合理的投资回报预期,建立价格调整与财政补贴的动态机制,不能让社会资本承担无底洞式的亏损风险,也不能允许其利用垄断地位获取暴利。其次,要平衡政府监管与项目自主权。政府作为特许经营授权方,负有监管职责,但监管不应过度干预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应依法依规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避免行政权力滥用。再次,要平衡长期稳定与灵活调整。特许经营期通常为二三十年,立法既要保证协议条款的稳定性以增强投资者信心,又需设立应对实际情势变化的调整机制,如因环境保护标准提高、技术要求升级等导致的额外成本分担机制。第四,要平衡各方主体在协议中的法律地位。项目公司作为签约方时,其股东、母公司、债权人等关联方的权利和责任边界应当在立法中予以明确,既要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防止通过项目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第五,要平衡程序正义与效率。立法应规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确保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同时简化审批流程,避免多重审批造成效率低下。此外,立法还应注重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等上位法的衔接协调,避免冲突。常见争议焦点包括特许经营权的排他性范围、政府方承诺的合规边界(如不能承诺固定回报、不得违规担保)、项目公司的股权变更限制等。为此,地方立法应细化操作规范,明确禁止性规定与法律责任,并配套制定标准文本或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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