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有地域限制吗?(2002)

文章摘要 本文探讨了商标注册中在先权利保护的地域限制问题。核心要点在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原则在适用时,虽无绝对地域限制,但在先权利人必须承担证明损害存在及损害结果的举证责任。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商标,其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必须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若该外国商标仅为一般知名度而未达到驰名程度,且未在中国注册,则无法阻止他人在中国申请注册相同商标。此分析为跨境商标布局与维权提供了明确的实务指引,强调企业应重视商标的国内注册与驰名认定。




问:


《商标法》中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请问这条规定有地域限制吗?比如某商标在国外已被注册,且享有一定知名度,而此商标未在中国注册,那么我能在中国注册同样的商标吗?



答:


我理解没有地域限制,但是在先权利人应当证明其损害的存在及损害结果。至于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外国商标,请看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杨春宝律师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39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申请商标注册时保护他人在先权利有地域限制吗?

从法律原则与实务规则来看,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规定在适用时并没有绝对的地域限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先权利可以无边界地跨越国境获得保护。在实务操作中,主张权利的一方必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即需要充分证明其享有的在先权利确实存在,并且由于他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导致了实质性的损害结果发生。如果无法证明损害的存在与具体的损害后果,即便在理论上该在先权利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享有较高知名度,也难以在中国本土的商标确权程序中获得支持。因此,虽然规则本身未设定地域门槛,但举证责任的实际承担在客观上形成了一种与地域相关的证明难度,权利人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权利受损的客观事实,这就要求权利人在维权时务必注重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尤其是体现损害结果与因果关系的核心证据。

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商标能阻止他人在中国抢注吗?

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商标能否阻止他人在中国抢注,关键在于该外国商标是否达到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则,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时,才能获得特殊的跨类或同类保护。如果他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该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并且容易导致混淆的,则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反之,如果该外国商标仅仅在海外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并未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且未在中国进行注册或实际商业使用,那么它通常无法对抗他人在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这就意味着,普通未注册的外国商标在中国并不享有绝对的在先权利保护,他人申请注册同样商标的行为在法律上通常是被允许的。这也提示海外品牌在进入中国市场前,务必提前进行商标布局,避免陷入维权被动的局面。

主张在先权利受损时权利人需要注意哪些实务风险?

在主张在先权利受损的商标确权纠纷中,权利人面临的最大实务风险在于举证困难与驰名商标认定的严苛标准。首先,权利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害的存在及具体的损害结果,这在跨境维权中尤为艰难,因为域外证据的获取、公证认证及翻译成本极高,且未必能直接证明在中国领域内产生了实质损害。其次,试图通过驰名商标路径保护未注册的外国商标时,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按需认定和被动保护原则,审查标准极其严格,需要提供大量关于该商标在中国境内持续使用、宣传、销售及获奖等方面的证据。如果仅仅提供海外使用证据,往往无法满足驰名商标的认定门槛。此外,常见的争议焦点还集中在何为【在先权利】的界定上,除了商标权,还可能涉及姓名权、著作权等,权利人需明确自身主张的权利基础。因此,企业在品牌出海或防守时,应坚持【注册在先】原则,切忌依赖域外知名度盲目主张在先权利,以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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