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侵犯著作的改编权?(2002)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如何判断改编权侵权这一实务难题,提出作品比对应聚焦于基本要素与艺术创作部分,素材如来源于时事新闻则需另行比对。文章明确区分了经许可改编与未经许可改编的法律后果:前者按改编费的一定比例支付稿酬,后者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赔偿额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为优先计算方式,并纳入合理维权开支;二者均无法确定时,由法院在法定限额内酌定。该解答对处理剧本与文字作品之间的改编权争议具有操作指引价值,有助于权利人厘清侵权认定思路与索赔路径。

问:


请问如何判断侵犯著作的改编权,例如:一部剧本和一部文字作品如何判断剧本是否侵犯了文字作品的著作权?是否通过素材对比?侵权著作的改编权后表演者是否以演出收入的2.1%的倍数赔偿原著作权人或损失或收益?



答:


我认为应当通过作品的一些基本要素进行比对,包括素材的比对,但如果素材是真实发生的事,如均取材于时事新闻,则须进行其他要素比对。作品中一些艺术创造的部分则应是比对的重点。


经许可的改编,按规定应按改编费的20-40%向原作者支付稿酬。如果是未经许可的改编则是侵权行为,应当依照著作权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杨春宝律师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如何判断剧本是否侵犯文字作品的改编权?

判断改编权侵权需对两部作品进行实质性比对,重点考察作品的基本要素和艺术创作部分。具体而言,应从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场景安排、对话设计等独创性表达层面展开分析,而非仅看题材或素材是否相同。如果剧本与文字作品均取材于真实发生的时事新闻,则公共领域的客观事实本身不受著作权保护,此时不能仅凭素材相同认定侵权,还必须进一步比对表达形式上的具体取舍与编排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对于作品中体现作者创造性劳动的艺术加工部分,例如情节串联、细节描写、叙事节奏、情感渲染等,应当作为比对的要旨所在,因为这些环节最能反映作品独创性表达。实务中,法院通常采用综合判断方法,既对比相同或相似部分,也考量不同之处是否足以形成独立作品,从而避免将思想层面的创意误判为表达层面的改编。权利人举证时可整理作品对比表,逐项列明相似要素及其在整体作品中的权重,以增强侵权认定的说服力。

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改编其作品,属于侵害改编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具体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即禁止侵权作品继续使用、复制或传播;消除影响,通常通过公开声明或公告等方式澄清侵权事实,以恢复权利人声誉;赔礼道歉,适用于改编行为损害作者人身权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赔偿损失,以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害。根据相关法律原则,赔偿数额应当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为基准进行核算,实际损失包括权利人因侵权而减少的许可收益、发行利润或市场机会等。若实际损失难以查明,则可以转而计算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比如通过改编作品所获得的演出收入、分成收益或其他经营性利润。此外,权利人为了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如调查取证费用、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也应当由侵权人一并承担。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法院可以根据侵权情节的轻重,在法定赔偿限额内作出判决,考虑到作品类型、侵权规模、主观恶意等因素综合裁量。因此,权利人应积极收集侵权证据和收益线索,以争取有利的赔偿结果。

改编权侵权赔偿数额应如何计算?

改编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遵循法定顺位与补充规则。首先,应当以著作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衡量基准,实际损失范围包括权利人在正常许可条件下可获得的版税或改编费损失,以及因侵权挤占市场而减少的其他收益。例如,若未经许可改编的作品对外传播并产生商业收入,则原作品的潜在授权价值受损,该部分即为实际损失。其次,当实际损失难以精确计算时,可采用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作为替代标准,即侵权人通过实施改编行为而直接或间接获取的经济利益,包括演出收入、票房分成、广告收益、会员付费等,但计算时应扣除与改编无关的运营成本,避免将非侵权因素混入。再次,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包括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属于赔偿数额的法定追加项,不因前两项不能确定而免除。最后,若上述两种计算方式均不可行,法院将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等情节,在法定赔偿限额内酌定赔偿数额,该限额同样适用于难以举证的情况。实务中,权利人在主张赔偿时应当尽可能提交许可合同、版税标准、侵权作品收益凭证等材料,从而推动法院精确量化损失,避免获得象征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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