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声讯台提供的听音乐服务是否侵犯著作权(2002)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电话声讯台提供听音乐服务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进行了专业解答。文章指出,电话声讯服务提供音乐收听,其本质与网络音乐下载服务类似,均属于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得用户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相关原理,此种行为未经授权或许可,构成了对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同时也侵犯了权利人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该分析为新型传播方式下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提供了明确的实务指引。

请问杨律师,目前有很多电话声讯服务台提供有收听歌曲和音乐的服务内容,请问这种服务是否是对著作权的侵权?



答:


电话声讯服务台提供有收听歌曲和音乐的这种服务类似于网络音乐下载服务,均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这是一种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是侵害了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的权利。


杨春宝 律师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39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电话声讯台提供听音乐服务侵犯何种权利?

电话声讯台提供听音乐服务主要侵犯了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的权利。在法律实务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核心特征在于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得公众能够在自己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并欣赏该作品。电话声讯服务虽然形式上依靠传统的电信网络,但其本质依然是一种交互式的传播方式,用户拨打特定号码后即可按需选择收听音乐,这完全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构成要件。此外,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合法的经济收益权,未经许可的传播不仅剥夺了权利人控制作品传播的权利,也直接导致其应得的经济利益受损,因此同时也侵犯了权利人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实务中,权利人在维权时应当重点围绕这两个权利基础进行主张,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电话声讯服务为何被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电话声讯服务被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关键在于其传播模式符合交互式传播的法律特征。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核心在于突破传统单向广播的限制,赋予受众自主选择权。电话声讯台提供音乐收听服务时,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任意时间拨打声讯号码,并在系统的提示下选择特定的音乐进行收听。这种【点对点】的按需获取模式,使得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这与网络环境下的音乐下载或在线试听服务在法律性质上并无本质区别。尽管声讯台依托的是电信语音网络而非传统意义上的互联网,但法律所关注的是传播的技术特征与受众获取作品的方式。只要符合交互式获取的特征,就应当被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这体现了法律对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确保新型传播手段无法规避著作权法的约束。

实务中如何认定和防范声讯台音乐侵权风险?

在实务中认定声讯台音乐侵权风险,首先需要确认声讯台是否未经授权将音乐作品置于其系统中供公众按需获取。如果声讯台未能取得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合法授权或许可,且其服务模式允许用户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收听音乐,即可认定其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防范此类侵权风险,声讯台运营方必须建立严格的版权审查机制,在上线任何音乐服务前,务必向相关权利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并依法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对于权利人而言,一旦发现侵权,应当及时进行证据保全,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声讯台的侵权播放事实及计费方式,以便在后续维权中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及获利情况。同时,需注意区分单纯的网络接入服务与内容提供服务,声讯台作为直接的内容提供者,不能以避风港原则作为免责抗辩,必须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