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律师,我是一个创作爱好者,平时很喜欢写作投稿。我看到一些报刊总是有一些声明类的东西,不允许一稿多投,请问此类声明有法律依据吗? 如果我一稿多投了,并且有二家以上报刊发表了,请问我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王小姐
法律虽没有正面禁止一稿多投,但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您向报刊投稿就表示您接受其声明,这也是种合同行为,因此其声明是有效的。如果一稿多投且被刊用了,相关报刊一般不会采取什么法律行动,但您下次投稿就可能被拒绝。而您在读者中声誉也会因此受影响。 杨春宝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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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一稿多投违法吗?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一稿多投本身并不违法。我国法律并未正面禁止作者将同一作品同时投给多家报刊,作者对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有权自行决定许可哪家媒体使用。早期著作权立法曾规定,作者向报社投稿后十五日内未收到刊登通知,或向杂志社投稿后三十日内未收到刊登通知的,即可将同一作品另投其他报刊,这为作者转投提供了法定依据;但现行著作权法修订后已删除了上述具体期限,作者与报刊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投稿时的约定确定。因此,判断一稿多投是否妥当,关键在于投稿时是否接受了报刊设定的禁止一稿多投条款:若作者未受此类条款约束,在合理期限届满且未获录用通知后另投并无不妥;若作者接受了禁止一稿多投的声明仍一稿多投,虽不构成违法,但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实务中作者应仔细阅读各报刊的投稿须知,按约定期限投稿与转投,既保护自身权益,也避免纠纷。
报刊声明禁止一稿多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报刊声明禁止一稿多投具有法律效力。作者向报刊投稿,即视为接受其投稿须知中包括禁止一稿多投在内的各项条件,这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双方之间形成了以稿件刊登为内容的合同关系。作者明知报刊设有此类声明仍投稿,表明其作出了接受约束的意思表示,事后不得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声明效力。当然,此类声明属于报刊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若其中存在明显不合理地限制作者主要权利、加重作者责任或免除报刊自身责任的内容,例如要求作者无限期等待答复且不支付稿酬等,作者可依法主张相关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无效。实务操作上,作者投稿前应仔细阅读报刊公布的投稿须知,重点关注答复期限、是否允许一稿多投、稿酬标准、专有使用权范围等核心条款;若不同意相关条件,可选择不向该报刊投稿,或与编辑部协商变更约定后再投。报刊方面则应将声明内容以显著方式公示,确保作者能够充分知悉,否则可能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影响条款效力。
一稿多投被多家报刊刊用会承担什么后果?
一稿多投且被两家以上报刊刊用的,作者一般不会受到行政处罚,法律上也没有针对此类行为设定罚款等处罚措施,相关报刊通常也不会采取诉讼等法律行动。但从民事关系角度看,作者接受报刊禁止一稿多投的声明后仍一稿多投并被刊用,构成对约定的违反,报刊有权依据约定追究作者的违约责任,例如要求返还稿酬、赔偿为刊登该作品支出的排版印刷等成本,若作品重复发表对报刊造成商誉或经营损失,还可能主张相应赔偿。实务中更常见的后果体现在行业层面:一是相关报刊可能将作者列入不予采用的名单,作者今后再向其投稿很可能被直接拒绝;二是在读者和编辑群体中,一稿多投通常被视为缺乏诚信的行为,作者的声誉会因此受损,长期看不利于创作事业发展。此外,若多家报刊均支付了稿酬,还可能引发稿酬返还等纠纷。建议作者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届满且未收到录用通知后再另行投稿,或在投稿时如实说明一稿多投情况,以有效规避法律与声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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