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文章摘要 本准则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明确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制作标准与报送程序。核心要点包括:申请文件目录为最低要求,监管机构可要求补充材料;文件受理后未经同意不得更改;保荐机构需按特定份数报送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缺失时需律师鉴证或出文单位盖章;签名须亲笔,律师鉴证需注明页码并加盖骑缝章;文件封面、扉页、分隔标识、页码编制及电子文件均有明确格式要求。此外,附录详细列示了发行优先股所需的募集文件、授权文件、中介机构文件、募资使用文件及其他支持文件,涵盖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评级报告等。实务中,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需严格遵循格式与内容规范,否则可能被不予受理,影响发行进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 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第六条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字样。
  发行申请文件的扉页上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第八条 申请文件的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申请文件正文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页码标注的举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依序为4-1-1,4-1-2,4-1-3, ……4-1-n。  
第九条 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的同时,发行人应报送两份相应的电子文件(应为标准.doc文件)。
  第十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  


附录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募集文件
   1-1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1-2 募集说明书概览(申报稿)
第二章 发行人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2-1 发行人申请报告
          2-2 发行人发行预案
   2-3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
   2-4 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章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文件
   3-1 保荐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保荐书
   3-2 保荐机构出具的保荐工作报告
   3-3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4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章 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使用的文件
   4-1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4-2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合同或其草案
第五章 其他文件
  5-1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最近三年及一期比较式财务报表,如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还应提供重组时编制的重组前模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5-2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3 审计机构关于发行人最近一年末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5-4 发行人董事会、审计机构关于报告期内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或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如有)
        5-5 盈利预测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审核报告(如有)
        5-6 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优先股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如有)
        5-7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
        5-8 发行人对本次发行优先股作出的有关声明和承诺
        5-9 审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相关会计处理事项的专项意见
        5-10 发行人公司章程(限电子文件)
  5-11 特定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5-12 承销协议(发行前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
  5-13 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最后编辑于:2018-08-27 22:21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哪些类别?

准则对申请文件的格式、标识和报送方式作了细致规定,以确保审核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首先,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必须标明“×××公司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字样,以明确文件性质;扉页上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便于审核人员与相关方沟通。其次,文件章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正文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并采用分章编号方式,例如第四章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等,便于快速定位。第三,报送份数方面,保荐机构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还需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第四,电子文件方面,每次报送书面文件的同时,发行人应报送两份相应的电子文件,格式应为标准.doc文件,确保电子版与纸质版内容一致。最后,未按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这意味着格式问题直接关系发行申请的成败。实务操作指引:发行人应安排专人负责文件排版、页码编制和电子文档转换,并在报送前进行双重校对。风险提示:电子文件格式非.doc、页码错乱、封面标识错误等常见瑕疵均可能被认定不符合要求,导致补正或不予受理。常见争议焦点在于补报文件是否属改变申请内容,准则明确受理后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因此格式问题应在受理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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