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通知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银监局于2016年11月25日联合发布,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核心是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通知明确,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无住房且无商业性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对无房但有贷款记录或已拥有1套住房的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首付不低于70%。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首付资金来源和收入证明真实性审核,对投资投机性购房从严确定首付比例和利率。该通知自2016年11月29日起施行,为当时上海房贷市场提供了明确的执行标准。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各其它中资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


  为了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交易审核工作,认真做好住房信贷房屋信息查询工作,严格核验购房居民家庭住房状况相关信息,按照规定出具查询结果。


  二、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经上海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一)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1、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


  2、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


  三、各商业银行应继续强化对首付资金来源、收入证明真实性等审核,根据借款人家庭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审慎把握具体执行水平,对于有投资、投机性购房特征的,应从严确定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银监局将加强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6年11月29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09:5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上海首套住房首付比例是多少?

根据2016年通知,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无房但有贷款记录购房首付多少?

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首付不低于70%。

该通知何时开始施行?

本通知自2016年11月29日起施行,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银监局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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