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文进一步明确了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非控股财务投资)的资产管理规则,涵盖适用范围、投资决策程序、估值方法、投后管理及退出机制等核心要点。通知强调国有金融企业应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建立完备决策程序,可自主组建内部团队或委托外部机构运作,并允许聘请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与估值。估值方法包括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现金流量折现法及倍数法等,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委托资产评估。投后管理要求充分行使股东权利,提供增值服务,并建立股权登记台账。退出方式包括公开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协议转让、股权回购,其中协议转让或股权回购可按公司章程自行决策,其他方式需遵循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该通知为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有助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提升投资效益。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行为中涉及的资产管理事宜,规范相关股权资产的管理,厘清投资责任,确保国有金融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涉及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


  本通知所称直接股权投资,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通过对非公开发行上市企业股权进行的不以长期持有为目的、非控股财务投资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外依法注册登记,从事直接股权投资的机构;所称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提供投资咨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意见等服务的机构。


  二、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稳健、安全原则,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建立完备的决策程序,审慎运作。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投资、宏观调控政策。


  三、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可以按照监管规定组建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实施,也可以通过委托外部投资机构管理运作。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和受托外部投资机构应当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资质条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体系,设立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四、国有金融企业通过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的,应当按照风险控制的要求,规范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及批准权限,并根据投资方式、目标和规模等因素,做好相关制度安排。


  五、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可以聘请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尽职调查和估值、投资咨询及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对拟投资企业的经营资质、股权结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进行清查、评价。


  六、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拟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国际通用的估值方法,对拟投资企业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得出审慎合理的估值结果。估值方法包括: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现金流量折现法以及倍数法等。


  国有金融企业可以按照成本效益和效率原则,自主确定是否聘请专业机构对拟投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由企业履行内部备案程序。


  国有金融企业应参照估值结果或评估结果确定拟投资企业的底价,供投资决策参考。


  七、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行业分析、财务分析、估值或评估结果,撰写投资项目分析报告,并按公司章程、管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决策层在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核时,应着重考虑项目的投资成本、估值或评估结果、项目的预计收益、风险的可控性等因素,并结合自身的市场定位和经营情况统筹决策。


  八、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加强项目投后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通过向被投资企业提供综合增值服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价值。


  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所形成的不享有控股权的股权类资产,不属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但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股权登记台账制度,并做好管理工作。


  九、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包括:公开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


  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以协议转让或股权回购方式退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自行决策,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遵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十、国有金融企业所投资企业通过公开发行上市方式退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股减转持义务。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应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豁免申请。


  十一、国有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对直接股权投资业务的管理。各地方财政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财政部


  2014年6月6日

最后编辑于:2018-08-27 22:1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的范围如何界定?

根据通知规定,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是指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非公开发行上市企业股权进行的不以长期持有为目的、非控股财务投资行为。适用范围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及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该定义强调“非控股”和“财务投资”性质,区别于战略投资或控股收购。实务中,国有金融企业需严格区分直接股权投资与长期股权投资,前者不寻求控制权,投资期限相对较短,以获取财务回报为主要目标。操作时,企业应明确投资目的,避免因持股比例过高或参与经营管理而构成控股,导致适用不同监管规则。此外,投资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或合法来源,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或募集资金。风险提示:若投资后被认定为控股或实质性控制,则可能触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评估核准等更严格程序,企业需提前规划。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非控股”:一般认为持股比例低于20%且不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可视为非控股,但需结合公司章程、董事会席位等综合判断。企业应在投资协议中明确股东权利限制,避免被认定为实际控制。

直接股权投资中估值方法如何选择?

通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参照国际通用估值方法,包括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现金流量折现法及倍数法等,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审慎评估。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但评估结果需履行内部备案程序。实务操作指引:首先,根据投资标的企业所处行业、发展阶段、财务数据可得性等因素选择合适方法,通常采用多种方法交叉验证。例如,对成熟企业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或倍数法,对初创企业则侧重现金流量折现法。其次,估值结果应作为确定投资底价的依据,供决策层参考。风险提示:若估值方法选择不当或参数设定不合理,可能导致投资定价偏离公允价值,引发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争议焦点常在于估值假设的合理性,如折现率、增长率预测、可比公司选择等。企业应保留完整的估值模型和参数依据,以备审计或监管检查。此外,通知允许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委托资产评估,但若选择内部估值,需确保估值团队具备专业能力,并建立内部复核机制,避免随意性。

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有哪些?

通知列举了直接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公开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对于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以协议转让或股权回购方式退出的,可由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自行决策,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无需另行审批。但以其他方式(如公开挂牌、拍卖等)退出的,则须遵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此外,若所投资企业通过公开发行上市退出,国有金融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履行国有股减转持义务,符合豁免条件的应主动申请豁免。实务操作指引:企业应在投资协议中明确退出条款,包括回购触发条件、转让价格确定机制、优先购买权等。投后管理阶段需持续跟踪被投资企业IPO进展及并购意向。风险提示:协议转让或回购条款若约定不清晰,可能导致退出障碍或争议。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回购义务人资信状况、转让价格公允性、履行程序是否完备等。企业应确保退出决策符合公司章程及内部授权,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交易无效。同时,对于涉及国有股转持义务的,需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豁免,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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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通知明确了国有金融企业(包括各类金融业务许可证持有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等)以自有或合法来源资金,对非公开发行上市企业进行非控股财务投资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的相关资产管理规则。核心要点包括:投资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自建内部投资团队或委托外部机构管理,均需建立决策程序、内控及风险隔离机制;投资前应进行尽职调查,采用国际通用估值方法(如市场比较法、现金流量折现法等)评估投资价值,并可自主选择是否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投后需加强管理,提供增值服务,并建立台账登记;退出方式包括上市、并购、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其中协议转让或回购按公司章程自行决策,其他方式需遵守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定。实务价值在于规范操作流程、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国有金融资产安全与保值增值。

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行为中涉及的资产管理事宜,规范相关股权资产的管理,厘清投资责任,确保国有金融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涉及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


  本通知所称直接股权投资,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通过对非公开发行上市企业股权进行的不以长期持有为目的、非控股财务投资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外依法注册登记,从事直接股权投资的机构;所称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提供投资咨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意见等服务的机构。


  二、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稳健、安全原则,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建立完备的决策程序,审慎运作。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投资、宏观调控政策。


  三、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可以按照监管规定组建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实施,也可以通过委托外部投资机构管理运作。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和受托外部投资机构应当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资质条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体系,设立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四、国有金融企业通过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的,应当按照风险控制的要求,规范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及批准权限,并根据投资方式、目标和规模等因素,做好相关制度安排。


  五、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可以聘请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尽职调查和估值、投资咨询及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对拟投资企业的经营资质、股权结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进行清查、评价。


  六、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拟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国际通用的估值方法,对拟投资企业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得出审慎合理的估值结果。估值方法包括: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现金流量折现法以及倍数法等。


  国有金融企业可以按照成本效益和效率原则,自主确定是否聘请专业机构对拟投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由企业履行内部备案程序。


  国有金融企业应参照估值结果或评估结果确定拟投资企业的底价,供投资决策参考。


  七、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行业分析、财务分析、估值或评估结果,撰写投资项目分析报告,并按公司章程、管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决策层在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核时,应着重考虑项目的投资成本、估值或评估结果、项目的预计收益、风险的可控性等因素,并结合自身的市场定位和经营情况统筹决策。


  八、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加强项目投后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通过向被投资企业提供综合增值服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价值。


  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所形成的不享有控股权的股权类资产,不属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但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股权登记台账制度,并做好管理工作。


  九、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包括:公开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


  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以协议转让或股权回购方式退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自行决策,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遵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十、国有金融企业所投资企业通过公开发行上市方式退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股减转持义务。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应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豁免申请。


  十一、国有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对直接股权投资业务的管理。各地方财政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财政部


  2014年6月6日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2:02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非公开发行上市企业股权进行的不以长期持有为目的、非控股财务投资的行为。适用对象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根据相关法律及行业监管规定,此类投资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综合考虑效益与风险,并建立完备的决策程序。实务中,企业需注意:第一,投资标的必须是非上市企业股权,且投资目的为非控股财务投资,若后续转为控股或长期持有,则可能触发其他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如产权登记、评估备案等);第二,资金来源须合法合规,不得使用信贷资金或违规杠杆资金;第三,投资决策应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按授权审批,并形成书面记录。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属于“非控股”的判断标准,通常以持股比例及是否参与经营管理为参考,但实践中需结合公司章程及协议约定;另外,若企业通过多层架构间接投资,可能被穿透认定为控股投资,从而适用更严格的国有资产监管规则。因此,建议企业在投资前明确界定持股比例及表决权安排,并保留相关决策文件,以防范后续合规风险。

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时如何进行估值和资产评估?

根据通知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拟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国际通用的估值方法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得出审慎合理的估值结果。常用的估值方法包括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现金流量折现法以及倍数法等。企业可以按照成本效益和效率原则,自主确定是否聘请专业机构对拟投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若选择自行评估,则需履行内部备案程序,并将估值结果或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拟投资企业底价的依据,供投资决策参考。实务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估值方法的选择需结合被投资企业所处行业、发展阶段、盈利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对初创期企业可能更适用市场比较法或倍数法,而对成熟期企业则适合现金流量折现法;第二,若聘请外部专业服务机构,需确保其具有相应资质,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服务范围与责任;第三,资产评估结果虽不强制要求备案于外部监管机构,但企业内部应建立严格的备案台账,记录评估依据、参数假设及最终结论,以备后续审计或检查;第四,底价并非最终成交价,但可作为谈判底线,若实际成交价低于底价,需重新履行决策程序或说明理由。常见争议焦点在于:估值方法选取的合理性以及参数假设的客观性,可能引发利益输送或国有资产流失质疑。因此,建议企业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并在决策材料中详细披露估值逻辑。

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有哪些?需要注意什么?

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常见的退出方式包括公开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根据通知规定,若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以协议转让或股权回购方式退出的,可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自行决策,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若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如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则需遵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此外,若所投资企业通过公开发行上市方式退出,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股减转持义务,若符合豁免条件,需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实务操作中需注意:第一,退出方案应提前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包括回购触发条件、转让价格确定机制、优先购买权等,避免后续争议;第二,协议转让或回购方式虽可自行决策,但价格不得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值,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建议以第三方评估或估值结果作为定价参考;第三,对于通过上市退出的国有股转持义务,需关注最新政策动态,例如是否已调整为豁免或简化程序;第四,退出决策需经内部合法程序,保留完整的会议记录、决议文件及交易凭证,以应对未来审计或巡视。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回购义务的履行能力(如被投资企业无力回购)、协议转让价格是否公允、以及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因此,建议在投资前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并在退出时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法律及财务意见,降低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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