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四、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个人持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六、本通知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三)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四)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七)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七、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简称两网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12]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本通知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4年6月27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新三板股息红利个税持股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持股期限的认定遵循以下规则:第一,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连续持有时间,按自然年(月)计算,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第二,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原则确定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这与会计上存货计价方法类似,能够简化计算,但可能导致实际持有时间较长的股票被优先转让,从而影响税负。第三,证券账户中的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净减)股票数为准,即当日买入和卖出按净额计算。实务中,投资者应注意:若在股权登记日前后短期频繁交易,可能因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导致全额计税;若持有超过1年,则仅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较低。常见争议焦点在于:问题一,投资者通过司法扣划、继承等非交易方式取得的股票,其取得时间如何认定?通知第五条明确列举了十余种取得方式,包括挂牌前取得、司法扣划、继承、收购等,均自实际取得之日起计算持股期限,而非从原始取得日算起。问题二,若投资者同时在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只股票,是否合并计算持股期限?通知虽未明确,但结合第三条“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的规定,通常各账户独立计算,但实践中税务机关可能要求合并计算以防范避税。建议投资者保留完整的交易记录,以便在税务核查时提供持股期限证明。
新三板股息红利个税如何代扣代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第二条,代扣代缴机制分为两步:第一步,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超过1年的,直接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即应纳税额=股息红利×25%×20%=股息红利×5%)。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税款(即同样按5%预扣)。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若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实际应纳税额为股息红利全额×20%=20%,已预扣5%,需补缴15%;若持股期限在1个月至1年,实际应纳税额为股息红利×50%×20%=10%,已预扣5%,需补缴5%;若持股超过1年,实际应纳税额为股息红利×25%×20%=5%,与预扣一致,无需补税。补缴税款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后者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务操作要点:投资者应在资金账户中留存足额资金,否则证券公司有权通知补足并划扣。若资金不足导致无法划扣,可能产生滞纳金甚至税务处罚。常见争议焦点:第一,挂牌公司是否需区分不同持股期限进行预扣?通知规定统一暂按25%计入,未要求区分,但若投资者已在股权登记日持股超过1年,挂牌公司可直接按实际税率代扣,无需两步操作。第二,若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之后、转让之前又增持了股票,如何计算补税?按先进先出原则,转让时先取得的股票先计算,因此增持部分可能适用不同持股期限,需分别计算。第三,对于退市公司股票,通知第七条规定适用原财税[2012]85号文,即持股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1个月至1年减按50%计入,1个月以内全额计入,且税率仍为20%,但代扣代缴流程不同,投资者需注意区分。
新三板股息红利政策对退市公司有何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第七条,该政策对退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作出了特殊规定: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适用本通知的差别化政策,而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税[2012]85号文的核心内容为:个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与财税[2014]48号文一致),但该文同时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意:财税[2012]85号文对持股超过1年的是“暂免征收”,而非减按25%计入。而财税[2014]48号文对持股超过1年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是减按25%计入(即实际税负5%),因此退市公司股票适用更优惠的免税政策。实务操作要点:第一,退市公司是指在原沪深交易所退市后转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其股票性质仍属于上市公司退市股票,而非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第二,投资者取得退市公司股息红利时,挂牌公司应按照财税[2012]85号文规定的两步代扣代缴流程执行,但若持股超过1年,则无需扣缴税款。第三,对于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通知规定其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执行,即与普通新三板挂牌公司相同(持股超过1年减按25%计入,税负5%),而非免税。常见争议焦点:第一,如何界定退市公司?退市公司是指因连续亏损、重大违法等原因被强制退市或主动退市后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司,其股票代码通常以“400”开头。第二,若投资者在退市公司退市前已持有股票,后转入新三板,其持股期限是否连续计算?通知第八条明确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且第十条明确“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因此退市前持有的时间可连续计算,但需注意退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期间可能暂停转让,期间持股期限仍连续。第三,若退市公司重新挂牌成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其股息红利政策是否变更?需以重新挂牌后的身份为准,即成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后适用财税[2014]48号文,持股超过1年不再免税。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公司状态变化,及时调整税务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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