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集体返航事件中的法律责任(《财富人物》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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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也许因为信仰基督教的人较少,不信教的人的心目中并没有上帝。我们的商家、我们的服务提供者显然也不信教,因为顾客很少有上帝的感觉。能不被奸商欺诈就算是幸运的了。

2008年3月31日和4月1日,搭乘东航云南分公司从昆明飞往省内各地共21个航班的乘客,在航班飞到目的地上空后,被告知无法降落,又飞回昆明,这导致昆明机场更多航班延误。东航声称返航系因天气原因,但是在同一时间段相同航线上,除了东航的航班外,其他航空公司的所有航班都安全降落。难道是其他航空公司因为与东航不同的“安全文化”而违规降落?稍有判断力的人都不会相信。显然,东航在公开撒谎。

在媒体和公共舆论的追打下,4月7日,东航就其云南分公司部分航班“不正常”事件首次公开承认存在人为因素,称已对涉嫌当事人实施停飞和调查处理,并再次就航班集体返航事件向公众致歉。此后,东航决定对受影响的乘客进行补偿,但是有30多位被延误的乘客准备以“商业欺诈”为名对东航提起诉讼。

4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就此次返航事件做出调查结论,民航局认为,主要是东航云南分公司少数飞行人员无视旅客权益所造成的一起非技术原因的返航事件。民航局决定对东航做出停止东航云南地区部分航线、航班的经营权和处以人民币150万元罚款两项处罚。

到此,这起闹剧似乎已经落幕了。然而闹剧背后的法律责任难道就仅仅是对东航作出行政处罚这么简单吗?在这起闹剧中东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飞行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作为主管部门的民航局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航空公司向乘客提供航空服务,从法律角度看是双方形成一种合同关系,即航空公司与乘客订立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乘客购买的机票(无论是电子机票还是纸质机票)就是这个合同的载体。在这个合同中,乘客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运费,航空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安全、准时地将乘客送到目的地。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首先是补偿性的,即违约方应当补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或者损失无法计量,则可以是惩罚性的,一般由合同约定。东航没有将乘客准时、安全地送到目的地,反而故意返航,显然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赔偿乘客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从另一角度看,乘客接受航空公司的服务,是一种消费行为,乘客就是消费者。因此,乘客还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东航的飞行员谎称因天气原因不能降落而返航,事后东航也声称返航系因天气原因逃避责任,而此后在舆论的压力下才不得不承认是人为原因造成返航,因此,完全有理由认为东航涉嫌欺诈消费者。乘客有权在要求东航赔偿实际损失外,增加赔偿客票价格一倍的惩罚性违约金。

同时,由于东航航班故意返航,扰乱了机场的管理秩序,导致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延误,搭乘其他航空公司航班的乘客也因此不能准时抵达目的地。东航与机场方面也构成合同关系,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东航对于其他航空公司及其乘客则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航局虽然对东航作出了行政处罚,却并没有涉及这起闹剧的主角----飞行员。这起闹剧发生后,虽然飞行员也受到了一定的道德谴责,但是,一些媒体很快转而同情这些飞行员,认为他们的待遇太低或者与其他航空公司相比太低等等。固然,东航可能在战略上、管理上、劳动关系的处理上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或许东航并不同意),飞行员可能有很多委屈,但是,这些绝不可能更不应该成为飞行员故意返航的理由!

试想,如果一架飞行中的飞机被要求(非航管部门的要求)飞往目的地以外的地方,那是什么行为?每个人都知道那叫劫机!法律上的术语叫“劫持航空器”!那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是国际公约和我国刑法禁止的行为。飞行员利用其对飞机的控制,恶意返航,其行为无异于劫机。因为飞行员们的行为已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严重扰乱了民航运输管理秩序。劫机者以劫持飞机来实现其正当或不正当的权益,而飞行员们也是以几十架飞机和飞机上千余乘客为劫持对象,来发泄他们的不满或者维护他们的劳动权益。这一行为不仅仅明显违背了人类社会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和基本行为准则,更直接违反了其职业道德,也触犯了法律。如果不能将他们绳子以法,最起码应当对他们实行行业禁入,虽然我国飞行员还很短缺,但是,毕竟民用航空运输具有高度危险性,不能容许人为的隐患的存在。

回过头来看看我们的管理者民航局,难道他们对这样的恶劣事件就没有责任吗?难道他们仅仅是实施处罚的主体,而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吗?
(本文发表于《财富人物》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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