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应通过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第六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第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 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第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十四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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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如何合规开具网络发票?
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开具网络发票必须登录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内容(包括购买方名称、货物或服务名称、金额、税率等),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与查验,无需另行盖章或手工验证。实务操作中,纳税人需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开票前应确保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网络发票开户登记,并被核定开票种类、行业类别和开票限额;如果业务超出核定限额,需先申请变更核定。其次,开票内容必须与实际交易一致,不得虚构交易或虚开发票,否则将面临罚款甚至刑事责任。第三,取得发票的一方应及时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网络发票查询平台验证发票真伪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权拒收,且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如果纳税人未如实填写开票信息(如错填税率、金额),事后发现能否修改?根据规定,网络发票一旦保存即完成确认,原则上不能修改,只能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或作废方式处理。因此,开票时务必仔细核对。此外,若纳税人因网络故障无法在线开票,可暂时离线开具,但必须确保开票信息真实且不得改动,并在48小时内上传至系统,否则可能面临违规处罚。
网络发票发生退货或开票错误如何处理?
网络发票发生退货或开票错误时,处理方式分为红字发票和作废两种情形,具体规则如下:第一,如果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即负数发票),纳税人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的全部联次,或者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如退货证明、拒收证明等),然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红字发票的作用是冲减原发票的销售额和税额,从而调整纳税义务。实务中,如果受票方已经将原发票入账或抵扣,无法退回全部联次,则纳税人必须要求受票方出具书面证明,说明退货或折让事实,并加盖公章或财务章,方可开具红字发票。第二,如果需要作废已开具的网络发票,纳税人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的全部联次,并在每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同时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进行作废操作。注意:作废仅适用于当月开具且未跨月的情况,如果跨月或者受票方已认证抵扣,则不能作废,只能通过红字发票处理。风险提示: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受票方拒绝配合提供原发票联次或证明时,纳税人如何补救?根据规定,纳税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擅自开具红字发票或作废,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建议纳税人在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退货或开票错误的处理流程,并保留沟通记录。另外,红字发票和作废操作均应在系统中及时完成,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数据不一致,引发税务稽查风险。
网络出现故障时如何开具发票?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允许纳税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采取离线开具发票的方式,但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则:首先,离线开具的发票必须是真实交易产生的,不得利用离线模式虚构交易或篡改数据。其次,离线开具后,纳税人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包括发票内容、金额、税率等,必须确保离线发票与后续上传的数据完全一致。第三,纳税人必须在离线开具发票后的48小时内,将开票信息上传至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果超过48小时未上传,系统将限制该纳税人继续开具发票,并可能认定为违规行为,由税务机关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理。实务操作指引:建议纳税人建立应急预案,比如在断网期间使用备用纸质发票(如税务机关允许)或手动记录发票信息,待网络恢复后及时补录开具。但需注意,离线开具仅适用于网络故障等临时情况,并非常态。税务机关会通过系统监控离线开票的频率和时长,频繁离线可能被列为风险纳税人,面临核查。常见争议焦点: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导致48小时内无法上传,能否延期?规定中未明确豁免情形,实践中纳税人应第一时间向税务机关报告说明情况,保留故障证明(如网络运营商故障报告、气象证明等),争取税务机关酌情处理。但为避免风险,建议尽量在48小时内完成上传,或提前申请使用电子发票等替代方案。另外,离线开具的发票在未上传前,受票方无法通过系统查验真伪,可能影响受票方报销,纳税人应主动告知受票方并尽快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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