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今年是我国发展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一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我们党将迎来举世瞩目的十八大。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态势良好,但也面临着复杂的局面。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任务更加艰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更加重大,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职能作用更加凸显,全面提升基层民事审判工作质效的要求更加紧迫。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现就当前形势下如何做好民事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妥善审理房地产纠纷,促进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贯彻落实。要站在维护法律严肃性、落实国家调控政策,以及维护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准确界定合同效力,依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严格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正确认定变更的情事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交易风险之间的界限,提高市场行为的可预见性和合同利益的确定性与可信赖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要注意通过民事审判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市场风险意识,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要在平衡当事人利益、着力化解矛盾上下功夫,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要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统一审判理念和裁判思路,全面、准确、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精神;要依法准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效力,正确划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的界限;要正确分析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实质,判断当事人有关约定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要加强对借据真实性的审查,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加大对各种形式高利贷的排除力度和对虚假债务的审查力度。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要始终坚持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的理念,把保护劳动者的眼前利益同保障劳动者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在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促进企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要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企业与劳动者共渡难关。对于生存完全无望且以恶意欠薪等形式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要加快审理进度和财产保全的力度,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妥善审理涉农民事案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站在稳定农村社会和保障农民生存权的高度,依法坚决制裁侵害农民特别是农民工群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要注意统筹协调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和规范流转。要继续强化返乡创业、就地就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稳步推进返乡创业、就地就业农民工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制度措施,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地就业创造有利司法环境。妥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惩恶扬善,确保公平公正。要统一裁判思路,从方便诉讼和有利审理的角度出发,对侵权纠纷和相关的交强险合同纠纷案件要合并审理;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的责任承担上,应当在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在未投保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上,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和划分。要依法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等好人好事,坚决制止利用媒体恶意炒作、谎称见义勇为逃避民事责任的行为。妥善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促进平等、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的形成。要积极探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的新思路,针对当前存在着的医疗鉴定难、鉴定乱的问题,要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努力寻找妥善的解决方案,尤其要避免因重复鉴定久拖不决,激化医患矛盾。要注重委托鉴定的统一化,严格执行只有经人民法院统一委托后作出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则。对于人民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要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严格把关。要注意通过案件审理,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医学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要充分认识到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执行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当在整体上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不能机械理解,孤立适用。在涉及财产权属的认定、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上,要按照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促进诚信、有序、健康、繁荣的消费市场环境的形成。要严格执行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涉及产品质量、流通服务、旅游消费、食品药品安全等纠纷案件,要及时受理、及时裁判。对容易形成热点的网络电信服务、网购团购、婴幼儿用品消费、文化产品消费与服务等领域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要加大审判力度,着重依法制裁以利诱、误导等方式欺诈消费者,设置消费陷阱或者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不法行为。要注意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组织的沟通与交流,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及辐射效应。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依法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弘扬良好道德风尚。在审理合同、物权等民事纠纷过程中,要注重通过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等制度,加大对违背诚信行为制裁力度,保护诚实守信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要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程序规定,认真分析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意愿,依法制裁虚假诉讼、商业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在审理婚姻家庭、侵权以及相邻关系等民事纠纷时,要注重倡导相互忠诚、尊老爱幼、互帮互助、互谅互让等善良风俗。要把裁判说理作为裁判的重要组成部分,把裁判理念思路、法律适用过程清晰、充分地反映出来,既要体现出高超的法律、法理智慧,更要体现出符合社会主义良好风尚和核心价值观的文化内涵和道德光辉。 特此通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房地产纠纷中如何认定合同效力及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在房地产纠纷审理中,法院应当结合国家调控政策精神,准确界定合同效力,依法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对于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严格把握其构成要件,区分情事变更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交易风险。具体而言,情事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而市场风险则属于当事人缔约时应当预见的正常商业波动。实践中,法院应审查变更是否属于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系统风险,且该变更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若符合情事变更条件,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调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但必须谨慎,避免以情事变更原则规避合同严守原则。同时,法院应通过裁判引导当事人树立风险意识,维护诚信交易秩序,平衡双方利益,确保房地产案件处理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政策调整引发的合同履行障碍,应结合政策目的和合同目的进行综合判断,防止过度干预市场交易,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区分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犯罪?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法院应当从国家金融安全和实体经济发展角度出发,依法准确认定借贷行为效力,严格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的界限。区分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客观上是否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并吸收不特定对象资金。合法民间借贷通常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利率符合法律保护上限;而非法集资则具有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回报、集资对象不特定等特征。实务操作中,法院应重点审查借贷合同内容、资金流向、借款用途、出借人是否知悉借款人资质等。对于高利贷,应依法排除超过法定保护上限的利息部分,并对借据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防止虚假债务。若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但民事案件如不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前提,可继续审理。同时,法院需保护合法借贷当事人的权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以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的行为坚决制裁,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如何平衡企业生存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应坚持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的理念,将劳动者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相结合。具体实务中,对于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法院应优先采用和解、调解方式,鼓励企业与劳动者共渡难关,比如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灵活措施,但必须征得劳动者同意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于生存完全无望且存在恶意欠薪等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法院应加快审理进度,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劳动者工资等基本权益得到优先实现。在裁判尺度上,既要依法支持劳动者的合理诉求(如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也要避免过度加重企业负担导致经营恶化,从而影响劳动者长远就业。同时,法院应审查企业规章制度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防止企业借困难之名随意裁员。对于群体性劳动争议,应注重协调各方利益,发挥工会、调解组织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此外,应关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依法保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确保法律适用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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