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10月18日起,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五项增值电信服务: 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2、存储转发类业务; 3、呼叫中心业务; 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5、信息服务业务。 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50%。 三、对澳门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无地域限制。 四、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澳门与内地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
关键词:外商投资法律法规
|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10月18日起,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五项增值电信服务: 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2、存储转发类业务; 3、呼叫中心业务; 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5、信息服务业务。 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50%。 三、对澳门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无地域限制。 四、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澳门与内地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进行审批和管理。 特此通告。 2003年10月17日 |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2日
常见法律问题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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