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版权局:
你局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关于报送成都市版权局〈关于电脑书法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请示〉的报告》(川版权〔2003〕16号)收悉。经研究,现仅就来函所述案情答复意见如下:
一、投诉人已证明其电脑书法是委托他人在选择某种电脑字体后经艺术加工完成的。这种书法尽管基于现有电脑字体产生,尽管可能艺术性不高,尽管可能完全借助电脑完成,仍应看作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对于投诉人的构成美术作品的电脑书法,他人不能擅自进行复制,特别是复制用于同类商品的包装上。但如被投诉人能证明自己的“泡椒牛肉”字体是在未参照投诉人的原始字体的情况下独立设计的,则不构成对投诉人的电脑书法的侵权。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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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电脑书法作品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电脑书法作品是能够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构成作品的核心要件在于独创性与可复制性。即便电脑书法是基于现有的电脑字体产生,且可能艺术性并不高,甚至是完全借助电脑这一工具来完成的,只要其在选择字体后进行了艺术加工,体现了创作者独特的智力投入与个性化表达,就应当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在实务中,不能仅仅因为作品使用了电脑字体或者主要依赖数字化工具完成就否定其版权属性。这种经过艺术加工的电脑书法构成受法律保护的美术作品,创作者依法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擅自使用。这也在数字时代背景下,为利用计算机进行艺术创作的创作者提供了明确的维权依据与法律保障,鼓励了数字化领域的创新与智力成果的产生。
未经许可将他人电脑书法用于同类商品包装是否侵权?
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脑书法用于同类商品包装,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电脑书法一旦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其著作权人便享有复制权等排他性权利。他人未经授权擅自复制该电脑书法,尤其是将其应用于同类商品的包装上,不仅直接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在司法实务与行政执法中,对于此类将他人智力成果直接用于商业牟利的行为,通常会认定其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成立的可能性极高。权利人可以通过发函警告、提起民事诉讼或向版权行政部门投诉等方式进行维权,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这也提醒商品生产者与包装设计者,在使用字体或书法元素时必须审查权利归属,获取合法授权,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随意挪用他人具有版权的电脑书法作品,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与经济赔偿责任。
如何认定被诉侵权字体属于独立设计而不构成侵权?
在电脑书法侵权纠纷中,独立设计是一项重要的不侵权抗辩事由。如果被投诉人能够证明自己使用的所谓侵权字体是在未参照投诉人原始字体的情况下独立设计完成的,则不构成对投诉人电脑书法的侵权。这一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且禁止对有限表达进行垄断。如果两个作品属于各自创作者独立完成的相同或近似表达,由于后创作者并未接触前创作者的作品,也没有抄袭的故意与行为,因此不构成侵权。在实务操作与风险防范中,被诉方若主张独立设计抗辩,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完整的设计底稿、创作思路记录、时间戳证据或相关软件操作日志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其字体从构思到成型的全过程具有独立性且未接触过权利人的原始字体。这一举证要求相对严格,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将面临败诉风险,这也提示设计者在日常创作中务必保留好创作过程的痕迹与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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