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维护文字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
本办法所称版税,是指使用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或实际印数)×版税率的方式向作者支付的报酬。
本办法所称基本稿酬,是指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的报酬。
本办法所称印数稿酬,是指使用者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作者支付的报酬。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付酬,是指使用者根据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质量、篇幅和授权期限以及作者的知名度、影响力等因素,一次性向作者支付的报酬。
第四条 版税率
(一)原创作品:5%-15%
(二)演绎作品:3%-10%
以出版方式使用作品采用版税方式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或者签订合同时由使用者向著作权人预付首次实际印数或者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首次出版发行数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版税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第五条 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100-500元,注释部分
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30-150元
2.汇编:每千字10-30元
3.翻译:每千字80-300元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
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作品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
辞书类作品按双栏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
非汉字作品,按相同版面同等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
第六条 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
作品重印时只支付印数稿酬,不再支付基本稿酬。
第七条 一次性付酬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及其计算方法。
第八条 使用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外,使用者还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九条 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
第十条 使用者出版作品后,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将所得著作权使用费的60%支付给著作权人。
第十一条 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第十二条 报刊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1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出版者未按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将报酬连同邮资以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收到相关报酬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著作权人转付,并编制报酬收转记录。
报刊出版者按前款规定将相应报酬转交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后,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十三条 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版权局1999年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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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使用文字作品未约定付酬标准怎么办?
根据该办法规定,若使用文字作品时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虽签订合同但未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一旦发生争议,使用者应按法定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版税和基本稿酬,并以两者中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且不得以出版物折抵。这意味着,使用者不能以默示同意或行业惯例为由降低付酬,必须按最高标准履行。实务操作中,使用者应主动与著作权人协商明确付酬方式,避免事后争议。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未约定”:若合同仅笼统提及“按国家规定”,视为未明确约定,仍适用该办法。另外,办法强调“上限”适用,即版税率取最高15%(原创作品)或10%(演绎作品),基本稿酬取最高每千字500元(原创)或相应上限,两种计算后取高值。因此,使用者若未事先约定,可能面临高额支付风险。建议使用者在签订合同时明确选择一种付酬方式并约定具体标准,如版税率、基本稿酬单价等,同时保留书面记录。对于著作权人而言,若发现使用者未付或少付,可依据该办法主张按上限计算报酬,并可要求支付合理维权费用。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严格适用该办法,以保护著作权人利益。
报刊转载已发表作品如何支付报酬?
根据该办法,报刊依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1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果报刊出版者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直接支付,则应将报酬连同邮资以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该协会收到后应及时转付,并编制报酬收转记录。报刊出版者一旦将报酬转交给协会,即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实务操作中,报刊社应建立内部台账,记录转载作品来源、作者信息、发表日期、字数等,确保在2个月内完成支付。若无法联系到著作权人,应主动将报酬转交著作权协会,并保留转交凭证,避免因未支付而面临侵权诉讼。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转载是否属于“法定许可”范围?需注意,著作权法规定报刊转载法定许可限于报刊之间,若转载自图书或网络作品则不适用,须另行取得许可。另外,关于字数的计算,按实有正文排印行数乘以每行字数,不足千字按千字计,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算。著作权人若发现报刊未支付,可先向报刊社查询,若未果则向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查询是否已代收,或直接向行政投诉或起诉。建议著作权人及时登记作品信息,以便协会代为收转。
数字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付酬有何规定?
该办法明确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该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这意味着,数字网络环境下的付酬并非完全适用传统纸质出版的标准,而是作为参照依据。实务中,常见的数字网络使用方式包括电子书、网络文学平台、数据库、有声读物、在线课程等。使用者应首先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付酬方式(如版税、一次性付酬等),若未约定,则需参照该办法的版税率、基本稿酬或一次性付酬标准。但需注意,数字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如发行量难以精确统计、按点击或下载付费等)可能导致实际付酬计算复杂。例如,版税方式中的“发行数”在数字环境下可能指实际销售或下载量,需在合同中明确。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数字网络环境是否适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该办法规定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一次性付酬三种方式,网络环境下更常见的是版税或一次性付酬,但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在电子书重印时也可参照。另外,对于网络转载,是否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目前法律未明确,实务中一般认为网络转载不适用报刊法定许可,须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因此,使用者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应主动获得授权,并参照该办法的付酬标准制定合理报价,避免侵权。建议著作权人在授权时明确使用范围、期限、付酬方式,并保留后台数据查询权,以保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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