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改解析之强化商标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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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截至2013年上半年,我国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80.8万件,位居世界第一,成为一个真正的商标大国。尽管如此,我国商标的保护力度却差强人意,各种“榜名牌”“搭便车”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商标侵权行为不但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市场上山寨品牌层出不穷,让消费者防不胜防。
       众所周知,商标侵权代价小而维权成本高,一直是我国商标保护领域内的突出问题,这也是商标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针对该问题,《商标法》修正案从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定赔偿额以及降低商标权人的举证义务等多个方面出发,强化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此次《商标法》修正案于2013年 8月30日通过,将在明天的5月1日正式实施。


       增加赔偿计算方式、提高法定赔偿额


       在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商标权人通常会要求侵权人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按照修改前的《商标法》,计算赔偿额有三种模式:(一)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二)商标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三)在前两者都无法举证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而修改后的《商标法》将赔偿额的计算方式进行调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增加了赔偿计算方式,使得商标权人有更多的选择机会。


       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计算赔偿额有四种方式,除了前述三种方式之外,商标权人可要求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额,也就是说,如果被侵权商标已许可案外第三方使用,则商标权人可要求参照该许可费的一定倍数对其进行赔偿。


       2、提高法定赔偿额。


       根据笔者的经验,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往往很难举证商标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数额,故绝大部分案件都是由法院酌情判决侵权人赔偿商标权人一定数额的损失,实务中法院判决数额从几万元到三、四十万元不等。随着物价的上涨与经济的发展,这样的赔偿数额显然不能起到警示的作用,故修改后的《商标法》将法定赔偿额从目前的“五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三百万元以下”。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现行的商标侵权赔偿制度采用的是“填平补齐”原则,即由侵权人对商标权人进行赔偿,但该赔偿额仅仅是为了弥补商标权人的损失。修改后的《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法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也就是说,如果商标侵权行为存在恶意,商标权人可以要求更高额度的赔偿。那么,什么情况应认定为“恶意”,条文中没有进行说明,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笔者认为,例如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被制止后再次侵权的,或者侵权人明知该商标的知名度而仍然实施侵权行为的,都可以认定为“恶意”的表现形式。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但是商标法领域内的一个创新,也是我国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内的一个制度创新。


       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


       正如前文所述,商标侵权司法实践中,商标权人是很难拿到侵权人的获利的相关证据的,因此即使侵权人侵权规模很大,最终赔偿额度也不高。为了改变商标权利人“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现象,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该条款将赔偿数额的举证责任部分倒置于侵权人,减轻了商标权人的举证责任,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标权人的维权难度。


       加重行政处罚力度


       在增加商标侵权赔偿额度的同时,修正后的《商标法》也提高了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力度。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由此可见,通过行政途径提高商标侵权打击力度,也是加强商标权保护的一个体现。
       除了上述修改之外,商标法修正案还对间接侵权行为以及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行为的认定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从多个角度遏制商标侵权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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