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产面积测绘成果的客观、公正、正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复核和鉴定途径)
对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有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出具房产面积测绘成果的房屋调查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向上海市房屋调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房产面积测绘成果鉴定(以下简称鉴定)。
第四条(申请复核和鉴定的当事人范围)
下列当事人(以下简称异议人)可以申请复核或者鉴定:
(一)房产面积预测和实测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
(二)尚未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商品房预购人;
(三)尚未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新建商品房买受人;
(四)专家委员会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有关当事人。
第五条(复核程序)
对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有争议的,异议人可以在收到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测算表、计算表的十五日内向出具房产面积测绘成果的房屋调查机构申请复核。
房屋调查机构应当复核有争议的房产面积测绘成果,并向异议人解释房产面积测绘情况。异议人要求出具书面复核结果的,房屋调查机构应当在接受复核申请的三十日内向异议人出具书面复核结论。
经复核,房屋调查机构更正房产面积测绘成果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并应当更正房产面积测绘成果,及按有关规定申请更正房屋楼盘表信息。异议人不是委托人的,房屋调查机构还应当将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更正情况书面告知委托人。
第六条(房产面积测绘成果争议鉴定)
房产面积测绘成果争议鉴定(以下简称成果鉴定)是指专家委员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房产测绘技术规范等规定,对有争议的房产面积测绘成果的合法性、规范性、准确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报告的行为。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由本市从事房产测绘教学、科研和实务工作的学者、专家和专业人士等组成。
专家委员会鉴定受理窗口设在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第八条(鉴定受理)
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有争议的,异议人可以在收到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测算表、计算表的十五日内或在收到房产面积测绘成果复核结果十日内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异议人是委托人的,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四)申请人认为测绘成果有误的证明材料;
(五)专家委员会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异议人是其他当事人的,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证明与房屋测绘成果有关的购房合同、房产面积计算表、测算表等;
(四)申请人认为测绘成果有误的证明材料;
(五)专家委员会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鉴定受理后,专家委员会应当对异议人申请鉴定进行核实,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不予鉴定的理由。
第九条(鉴定专家组)
专家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的七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鉴定专家组。鉴定专家组一般由三人及三人以上单数组成,有较大影响的房产面积测绘争议鉴定的鉴定专家组应当由七人组成。
第十条(回避和保密)
鉴定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鉴定项目的当事人;
(二)鉴定项目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可能影响鉴定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
参加鉴定人员对鉴定有关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一条(鉴定程序)
鉴定专家组开展鉴定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一)调阅成果管理部门备案的房产面积测绘成果资料和出具报告的房屋调查机构工作档案;
(二)集体审议调阅的资料;
(三)对申请鉴定的房产面积按照设计图和有关资料进行计算,需要实地测量的,应当重新进行实测;
(四)撰写鉴定结果报告。
重大疑难鉴定项目,鉴定专家组可以申请提交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鉴定结果确定)
鉴定专家组的鉴定结果应当由参加鉴定的专家作出,并按照多数意见确定。提交专家委员会讨论的鉴定结果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表决,并按照多数意见确定。
第十三条(鉴定结果报告)
鉴定结果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申请人、鉴定对象、鉴定事由等鉴定基本情况;
(二)鉴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测绘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资料等鉴定依据;
(三)鉴定结果和理由。
鉴定结果报告应当由参加鉴定的专家签章。
鉴定结果分为确认测绘成果或者不予确认测绘成果。
测绘成果合法、规范、准确的,专家委员会应当出具确认测绘成果的结论。测绘成果不合法、不规范或者不准确的,专家委员会应当出具不予确认测绘成果的鉴定结论。不予确认测绘成果的,专家委员会还应当将鉴定结果报告送达出具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的房屋调查机构。
鉴定结果报告由鉴定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十四条(更正成果)
专家委员会出具不予确认测绘成果的鉴定结果报告的,房屋调查机构接到鉴定结果报告后,应当更正房产面积测绘成果,并按有关规定申请更正房屋楼盘表信息。
第十五条(鉴定档案)
鉴定工作完成后,专家委员会应当将有关鉴定结果报告与工作底稿整理归档并长期保存。鉴定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受理材料;
(二)鉴定结果报告;
(三)鉴定工作中的调查取证材料;
(四)有关的会议记录;
(五)鉴定工作其他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测绘资料的调用)
鉴定所需有关测绘资料由专家委员会向房屋调查机构调用,房屋调查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调用资料移送专家委员会。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房产测绘管理部门应协助专家委员会调取有关测绘资料。
第十七条(鉴定工作期限)
鉴定工作期限是指自鉴定申请受理日起至通知鉴定申请人领取鉴定结果报告止所需的工作时间。
鉴定工作期限一般为六十日。
第十八条(鉴定费用管理)
鉴定收费标准由专家委员会参照国家有关房产测绘产品价格标准合理制定。
专家委员会确认测绘成果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专家委员会不予确认测绘成果的,鉴定费用由出具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的房屋调查机构承担。
第十九条(其他事项)
出具房产面积测绘成果的房屋调查机构已经撤销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负责复核;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的,异议人可直接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施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沪房地资权〔2003〕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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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对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有异议,有哪些救济途径?
根据相关规定,对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商品房预购人、新建商品房买受人等)享有两种主要救济途径。第一,可以在收到测绘成果报告或相关表单之日起15日内,向出具该成果的房屋调查机构申请复核。房屋调查机构需在30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论,若复核发现错误,应更正成果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及委托人。第二,如果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或者异议人并非委托人且未申请复核,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后10日内,或直接于收到测绘成果15日内,向上海市房屋调查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程序更为严格,由至少3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重大案件可为7人)通过调阅备案资料、重新计算甚至实地测量等方式进行,并在60日内出具鉴定结果报告。实务中,建议优先尝试复核,因为其程序简便、成本较低;若复核无法解决争议,再启动鉴定程序。需要注意的是,鉴定申请的受理窗口设在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测绘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鉴定的费用由最终责任方承担:若鉴定确认测绘成果正确,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若不予确认,则由原房屋调查机构承担。这一机制有效平衡了当事人与测绘机构之间的利益,降低了维权门槛。
申请房产面积测绘成果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房产面积测绘成果鉴定时,根据异议人身份不同,所需提交材料有所区别。若异议人是出具测绘成果的委托人(即原委托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是书面申请书,说明争议事实与鉴定请求;二是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三是原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四是申请人认为测绘成果有误的证明材料,例如对比图纸、计算差异说明、其他专业机构意见等;五是专家委员会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例如委托合同、设计图纸等。若异议人是其他当事人(如商品房预购人、买受人),则需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证明与房屋测绘成果有关的购房合同、房产面积计算表或测算表,以及认为测绘成果有误的证明材料。实务中,建议尽可能提供详细的对比证据,例如自行委托第三方计算的面积差异、原始设计图纸与测绘成果的标注差异等,以增强说服力。专家委员会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会进行核实,若发现申请人不在规定的当事人范围(如已办理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将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因此,申请人务必确认自己符合“尚未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条件。材料齐全后,专家委员会将在7个工作日内成立鉴定专家组,正式启动鉴定程序。注意,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并建议保留备份。
鉴定结果对当事人有何法律效力及后续影响?
鉴定结果报告具有重要的法律约束力和实务后果。首先,鉴定结论分为“确认测绘成果”或“不予确认测绘成果”两种。若专家委员会确认测绘成果合法、规范、准确,则原测绘成果维持有效,申请人需自行承担鉴定费用,且不得再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鉴定。若鉴定结论为不予确认,即认定测绘成果不合法、不规范或不准确,则产生以下法律效力:第一,原房屋调查机构必须在收到鉴定结果报告后,立即更正错误的房产面积测绘成果,并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更正房屋楼盘表信息,确保后续登记、交易、纳税等环节基于正确面积进行。第二,鉴定费用由出具错误成果的房屋调查机构承担,申请人可凭鉴定报告要求机构退还已支付的鉴定费。第三,更正后的测绘成果将作为房地产权利登记、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面积差异调整的依据。例如,若实测面积减少,买受人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退差额或解除合同;若面积增加,则需补缴房款。值得注意的是,鉴定报告由专家委员会全体专家签章,具有较高公信力,在诉讼或仲裁中可作为关键证据使用。此外,若房屋调查机构已经撤销,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负责复核或更正;无承受单位的,异议人可直接申请鉴定,避免因主体消灭导致权利落空。实务中,当事人应妥善保管鉴定结果报告,并及时向登记机构、开发企业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延误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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