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遍2020年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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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从年初因新冠疫情致使线下消费停摆,直播带货被商家当作救命稻草迎来电商的升级爆发,到岁末以“辛巴糖水燕窝事件”和“罗永浩假羊毛衫事件”沸沸扬扬地收尾,电商界热“出圈”了的直播带货无疑是贯穿2020全年的关键词。而随着国内生产的恢复、海外购物的猛增,跨境电商们终于捱过了网络销售的寒冬,在“冰与火之年”里实现逆势增长。然而,在直播带货、跨境电商等电商新业态高歌猛进的同时,电子商务既有的如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侵害个人信息等诸多问题则被指数级地放大,近来其频频“翻车”的表现更是昭示了其中风险。

面对野蛮生长、乱象丛生的电子商务行业,国家监管部门持续加强监管与规范,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杨春宝律师团队拟以此文对2020年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简要梳理,以期为电商行业从业者提供有益参考。

 

一、直播电商的相关规定


1.《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11月5日制定出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相关主体,特别是网络平台和网络直播者的法律责任。《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压实有关主体法律责任、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等四部分内容。《意见》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网络平台、商品经营者、网络直播者等三大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梳理,分层次进行责任划分。此外,《意见》主要对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禁止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禁止发布的商业广告、规范广告审查发布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同时,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意见》在公示有关资质、提供基本经营信息和网络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还列举了目前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电子商务违法、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等八大重点违法行为,并明确应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2.《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为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促进网络直播营销业态的健康发展,中国广告协会于2020年6月24日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以下简称“网络直播规范”),并于2020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该规范系国内出台的第一个关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专门规范,适用于商家、主播等参与者在电商平台、内容平台、社交平台等网络平台上以直播形式向用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

(1) 商家

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商业主体,其应亮证亮照经营,提供真实信息并及时更新,销售/提供合法并不存在安全风险的商品/服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提供退换货等售后服务。

(2) 主播

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与用户直接互动交流的人员。主播应了解与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的知识,并掌握一定专业技能;提供真实信息并及时更新,进行实名认证;发布的商品、服务内容与链接应保持一致且实时有效,保证直播的信息真实、合法;不得损害商家、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合法利益;应提供真实的营销数据,不得进行流量等数据造假或骗取商家佣金。主播以机构名义进行直播活动的,主播机构应当对签约主播的行为负责。

(3)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

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各类社会营销平台,包括电商平台、内容平台、社交平台等,其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平台规则。此外,电商平台类经营者应加强对入驻商家主体资质规范,督促商家公示营业执照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内容平台类经营者应加强对入驻商家、主播交易行为规范,防止主播采取链接跳转等方式,诱导用户进行线下交易;社交平台类经营者应规范内部交易秩序,禁止主播诱导用户绕过合法交易程序在社交群组进行线下交易。

(4) 网络直播营销主播服务机构

指培育主播并为其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如MCN机构等)。其应取得相应经营主体资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签约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主播,还应与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积极合作,落实合作协议与平台规则。

(5) 用户

指使用互联网直播信息内容服务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即网络直播服务的最终用户,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平台管理规范,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利用直播平台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广告协会进一步指出,对违反该自律规范的,其可视情况进行提示劝诫、督促整改、公开批评,对涉嫌违法的,将提请政府监管机关依法查处等。

 

3. 《直播电商人才培训和评价规范》

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会于2020年6月30日发布《直播电商人才培训和评价规范》(以下简称“直播人才规范”),该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该规范系国内首个针对直播电商从业人员的规范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内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实训基地等对直播电商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规定了直播电商人才的技能层级、专业知识基本内容、技能培训与实训、人才测评认证等相关内容。

直播人才规范将直播电商从业人员技能按层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种,并将涉及到的直播电商知识体系划分为四大知识结构:经济知识结构、管理知识结构、技术知识结构以及综合知识结构。直播人才测评认定可以通过自主申报考核来定级,申请不同层级电商师分别对应不同的从业年限(2年、4年和8年)和学历要求,申报后还要参加测评考试,内容主要为电商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实践技能业务方向模块和电商职业道德三大板块。在通过这一系列的测评考核后,才能获得由行业协会与认证机构统一颁发的职业技能水平证书,并根据知识掌握情况申请对应的测评报告。

 

二、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


(一)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1. 《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国务院于2020年4月27日发布该批复,除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之外,还提出应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要进一步实行对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等支持政策,研究将具备条件的综合试验区所在城市纳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支持企业共建共享海外仓。

 

(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进口商品退货监管

1. 《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使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海关总署于2020年3月27日发布《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退货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同时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并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为优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监管,海关总署于2020年3月28日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公告》明确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

1.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并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其适用范围为“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前者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对参与的境内企业要求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者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对开展跨境电商企业,要求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此外,针对通关管理提出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等。

 

2. 《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明确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执行,上述公告内容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三、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1.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0月23日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根据《办法》,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办法》还规定了相关网购商品的退货程序,并进一步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外,《办法》明确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等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等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办法》还对“商品完好”的标准进行了规定,即: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上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的公告》

为加强网上销售消费品的安全与召回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加强网上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的公告》。

《公告》要求,发现网上销售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并按《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其他经营者接到生产者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对未能消除缺陷的消费品,不得再次销售。此外,《公告》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采取多种措施实施动态监测,对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公开的缺陷消费品信息,应建立有效的阻止缺陷消费品继续在网上销售的程序。

 

四、涉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1.《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对于上述两份司法解释的具体评介请详阅杨春宝律师团队的《快评:最高法司法解释规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

 

五、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其他规定


1. 《关于2020年增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发展布局,提高示范创建水平,更好发挥其在培育中小电子商务企业、激励新技术应用、促进模式业态创新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带动创业就业、促进精准扶贫和消费升级等方面的作用,2020年,商务部根据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综合评价办法》,对现有112家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各地推荐的59家其他优秀电子商务园区进行了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经综合考量,通过网上公示等程序,决定增补万香国际创新港等15家优秀电子商务园区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2. 《关于深入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工作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在保供应、促消费、惠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于2020年4月14日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着力解决电商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提供用地保障、财政补贴等配套措施;加快推动快递车辆便利通行,完善城市邮政快递车辆的配送停靠、装卸等作业设施,对新能源车落实差别化通行管理政策;加强农村快递物流体系建设,继续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覆盖面;深化先进信息技术在电商和快递物流领域应用,加强大数据、云计算、机器人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装备应用,推广库存前置、智能分仓、仓配一体化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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