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T行业法律动态(2021年第一季度/总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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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TMT产业[1]近十几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外有谷歌、亚马逊等全球知名品牌,内有阿里巴巴和腾讯等迅速崛起的互联网巨头。一边在亚马逊上购物,一边聊着微信,没准还能腾出眼睛瞄一眼爱奇艺上热播的各种剧,毫不夸张地说,TMT产业已经融入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近年来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区块链(Block Chain)、云计算(Cloud)、大数据(BigData)风起云涌,以ABCD为代表的互联网时代的下半场已经到来,将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新技术、新产业的不断诞生,对既有的监管和规则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各国均因此不断制定各种法律法规以顺应技术创新,我国也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方面促进TMT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加强对TMT行业的监管以趋利避害。

杨春宝律师团队自本世纪初即深度关注TMT产业的发展,积极介入TMT法律服务,为了帮助广大TMT产业从业者、投资者、关注者了解与该产业相关的最新政策法规及司法实践,我们将按季度更新TMT行业法律动态,欢迎关注。

 

一、技术


1.《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为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1年3月2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通知》首先通过列举详尽说明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其次对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作出规定,例如高性能处理器和FPGA芯片、存储芯片、智能传感器领域以及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通用办公软件领域;最后对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所需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也予以充分释明。

2. 《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1年3月22日联合发布《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政策管理办法。《通知》规定了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各产业、企业清单的具体制定主体,并进一步说明免税进口企业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或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时的责任。


二、互联网

 

(一)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规定

1.《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3月15日公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监管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提出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详见杨春宝律师团队的文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十问十答》。

2.《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信办发文〔2021〕3号)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委于2021年2月9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督促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包括主播)和规范用户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严惩,强调主播应发挥主流价值引领作用;同时禁止网络直播平台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以及提出强化准入备案管理,构建行业制度体系。

3.《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

经国务院同意,为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3月18日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通知要求,各试点城市(区域)应切实承担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规定,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

(二)与信息服务相关的规定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于2021年1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2]、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3]的含义,对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设立、许可、备案、运行、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方面作出了细致全面的规定。例如在设立方面,规定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在运行方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示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违反规定者由电信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编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2.《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修订)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1年1月22日公布了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规定》共23条,明确了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4]、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5]及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6]等的含义,并规定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例如平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公众账号分类注册和分类生产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公众账号监测评估机制,建立生产运营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根据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运营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从事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活动。当平台和运营者违反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20年12月18日公布《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针对目前网络招聘中存在的求职者信息泄露、被收取费用等问题,《规定》明确,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网络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规定》还要求,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三)与个人信息保护及数据相关的规定

1.《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国信办秘字〔2021〕14号)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3月12日联合发布了《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此外,《规定》明确了所称必要个人信息[7]的含义以及重点列举了各类常见类型App的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详见《常见39类App采集必要个人信息范围》。

2.《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音视频服务数据安全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解决行业特有的网络音视频服务数据安全问题,明确问题带来的数据安全风险以及落实解决措施,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21年2月24日就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网络音视频服务数据安全指南》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文件规定了网络音视频服务可以收集、传输、存储、使用、共享、公开披露、删除、出境的数据种类(如用户数据、业务数据)、范围(根据不同级别认定不同范围的数据)、方式、条件等,以及数据安全保护要求。该指南适用于网络音视频服务运营者规范数据活动,也适用于主管监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网络音视频服务数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评估时参考。

3.《信息安全技术 网上购物服务数据安全指南》(征求意见稿)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21年2月24日就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网上购物服务数据安全指南》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南》根据我国网上购物服务的行业特点,梳理网上购物服务的业务类型(包括网上商城购物服务(包括自营模式)、社交购物服务、线上线下融合购物服务),界定网上购物服务数据安全的范围(即用户数据和业务数据),进一步细化网上购物运营者在数据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删除等方面的实践活动,提供数据安全的实践参考。

4.《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支付服务数据安全指南》(征求意见稿)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21年2月24日就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支付服务数据安全指南》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南》提出网络支付服务的数据安全工作指南,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主,兼顾数据安全,包括网络支付服务类型和典型场景相关特色数据问题,明确网络支付服务运营者开展服务时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共享、公开披露、删除的数据类型(包括用户数据和业务数据,其中用户数据包括个人自然信息、个人身份鉴别信息、个人资讯信息、个人关系信息、个人行为信息和个人标签信息等,业务数据包括账户信息、商户信息、签约绑卡信息、支付结算信息和经营管理信息等)、范围、方式和条件,以及数据安全管理要求。

5.《信息安全技术 快递物流服务数据安全指南》(征求意见稿)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21年2月3日就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快递物流服务数据安全指南》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南》规定了快递物流服务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共享、委托处理、删除、出境等数据活动中的数据安全要求,例如签收信息(如签收笔迹、确认收货信息等) 仅用于提供基础服务,实现快递派件;收寄件用户身份证明信息仅用于提供基础服务和开通定期结算服务,实现收寄件用户身份查验、国际件及港澳台件清关、定期结算申请用户身份查验。为解决快递物流服务数据安全突出问题及行业数据安全合规要求发展方向提出了具体安全要求。

6.《信息安全技术 即时通信服务数据安全指南》(征求意见稿)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21年2月3日就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即时通信服务数据安全指南》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南》给出了即时通信服务运营者开展服务时收集、存储、使用、共享、公开披露、委托、删除的数据种类(包括用户身份相关数据、用户服务相关数据、用户服务衍生数据、平台类数据、业务管理类数据、运营类数据等)、范围、方式和条件等,提出了数据安全管理要求。


三、文化传媒


1.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84号)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于2021年3月11日印发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首先定义了文物资源资产来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调查、 勘探和发掘、征集、购买、调拨、捐赠、依法置换、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并规定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将全部文物资源资产及时、准确登记录入文物总登记账,建立文物资源资产接收、登记、鉴定、编目、档案、安全检查等保管保护制度,以及制定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信息数据规范,建立资产管理信息集中共享机制。


四、TMT行业典型案例


1. 蚂蚁集团起诉一金融服务APP商标侵权获赔100万

案件: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庆德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20)浙8601民初489号】

主要事实:因海南庆德公司在其金融贷款产品上使用蚂蚁集团公司的“蚂蚁贷款借呗”“蚂蚁借呗贷款花呗”“蚂蚁贷款”标识及与蚂蚁集团公司商标近似的标识,故蚂蚁集团起诉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海南庆德公司使用了其企业字号中具有极高显著性的“蚂蚁”字样,且使用在了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的“金融贷款服务”上,恶意明显,极易构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在与蚂蚁集团主营业务方向“金融贷款服务”上的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观点: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海南庆德公司未经许可,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同种的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对蚂蚁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 代购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判决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主要事实:李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购买某进口糖30袋,支付价款2250元。2017年3月10日,糖果从店铺所在地广州市番禹区发货,李先生于2017年3月13日签收货物。后李先生发现涉案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没有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添加了蜂胶这一不能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的原料,故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店铺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裁判观点: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店铺虽然标注为“全球购认证商家”,但其销售给李先生的诉争食品系“国内现货”,李先生与店铺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店铺作为经营者,销售案涉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涉案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添加了蜂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法院判决支持李先生的诉请。

3. 成都首例涉电商平台恶意投诉不正当竞争案

主要事实:宁波某生物公司是“阳光”牌护眼眼罩的经销商,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阳光”系列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2020年4月至5月,宁波某生物公司以龙商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阳光”牌护眼眼罩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假冒商品为由,向淘宝公司三次发起侵权投诉,并在线提交了商标证及鉴定报告等佐证材料。5月14日,淘宝公司审核认定宁波某生物公司投诉成立,随即以“出售假冒商品”为由删除了被投诉商品的链接并对龙商公司淘宝店铺施以搜索屏蔽等处罚措施。8月,龙商公司以宁波某生物公司提供虚假鉴定报告,恶意投诉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至成都高新区法院,要求判令宁波某生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万元。经当庭比对,龙商公司淘宝店铺销售的“阳光”牌护眼眼罩包装盒与眼罩实物外观均与宁波某生物公司的正品一致,宁波某生物公司投诉所用鉴定报告系其作为权利人自行出具,报告内容变造了正品包装外盒与眼罩实物上的相应标识及商标印制位置,并据此主张龙商公司销售的商品与正品不符,致使其商品链接被删除。

裁判观点:法院经审理认定龙商公司与宁波某生物公司系同业竞争者,宁波某生物公司变造正品图片,据此提供不实的鉴定报告,以所购产品系“假货”为由进行多次投诉,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导致相应商品无法上架交易,直接剥夺了龙商公司正当交易的机会,妨害其正常经营活动。宁波某生物公司的行为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且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的正当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宁波某生物公司向卖家龙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


五.TMT行业近期监管动态


1.两部门加强对语音社交软件和涉深度伪造技术的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于2021年3月18日发文称,国家网信办和公安部于近期指导各地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依法约谈映客、小米、快手、字节跳动、鲸准数服、云账户、喜马拉雅、阿里巴巴、网易云音乐、腾讯、去演等11家企业,督促其按照《网络安全法》《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以下简称《评估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认真开展安全评估,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和措施,并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切实履行企业信息内容安全主体责任。

根据《评估规定》要求,出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信息服务上线,或者信息服务增设相关功能等情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行开展安全评估,对评估结果负责,并向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交报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对安全评估报告的书面审查情况,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现场检查。

2.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互联网领域十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3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二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

经查,在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开元商业有限公司股权案、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猿辅导股权案、成都美更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购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宿迁涵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股权案、百度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小鱼集团股权案、苏宁润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上海博泰悦臻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案、滴滴移动私人有限公司与软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好未来教育集团收购哒哒教育集团股权案、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量子跃动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北京牛卡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购河北宝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案等十起案件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1]Technology(技术)、Media(媒体)和Telecommunication(电信)三大行业被业内人士统称为“TMT”行业。对应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大致涵盖软件和信息技术、互联网、文化和娱乐、电信和广播电视等行业。
[2]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交互式信息服务、网络直播、网络支付、广告推广、网络存储、网络购物、网络预约、应用软件下载等互联网服务。
[3]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是指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接入的服务,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互联网接入业务等,具体业务形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代理、主机托管、空间租用等。
[4]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是指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注册运营,面向社会公众生产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的网络账号。
[5]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是指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公众账号注册运营、信息内容发布与技术保障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6]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是指注册运营公众账号从事内容生产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7]本规定所称必要个人信息,是指保障App基本功能服务正常运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缺少该信息App即无法实现基本功能服务。具体是指消费侧用户个人信息,不包括服务供给侧用户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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