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精神,加大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对养老产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制定本指引。
一、支持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项目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提供养老服务。发债企业可使用债券资金改造其他社会机构的养老设施,或收购政府拥有的学校、医院、疗养机构等闲置公用设施并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二、对于专项用于养老产业项目的发债申请,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三、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一)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二)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具体投资规模可由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出具专项意见核定。
(三)募集资金占养老产业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 60%放宽至不超过70%。
(四)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 70%和 75%;主体评级 AAA 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
(五)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六)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四、优化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品种方案设计。一是根据养老产业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特点,支持发债企业发行 10 年期及以上的长期限企业债券或可续期债券。二是支持发债企业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五、支持发债企业按照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以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债券设定抵押。
六、发债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计入发债企业资产;对于政府通过 PPP、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在计算相关发债指标时,可计入发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七、支持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养老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八、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养老产业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基金管理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基金管理人法律责任:1)信义义务和勤勉尽责;2)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牟取不当利益;3)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4)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5)违约或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私募基金投资者如何维权?
私募基金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1)向基金管理人主张违约或侵权责任——如管理人未履行信义义务、未按合同约定投资、未及时披露信息等;2)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举报——对违规募集、违规运作等行为进行投诉;3)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或法院主张权利。关键是要保留基金合同、认购确认书、风险揭示书、管理人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杨春宝律师团队在处理私募基金争议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代理过多起基金投资者维权案件。
对赌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对赌协议(估值调整机制)的效力需根据具体条款分析:1)与股东对赌——通常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民提字第11号案(海富投资案)中确立"与股东对赌有效,与公司对赌需履行减资程序"的裁判规则;2)与公司对赌——需考虑是否完成减资程序,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3)与目标公司+股东同时对赌——实践中法院倾向于保护投资者,但要求公司承担责任需履行法定程序。杨律师是处理对赌纠纷的专家,1999年开始执业,累计处理17起对赌回购纠纷,包括中国最早的对赌纠纷案例(2009年)。代表性案例详见 https://law-bridge.com/tag/value-adjustment-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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