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文章摘要 质检总局

最后更新:2018年8月27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质检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该目录是质检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编制的。目录具有公示公信效力,行政相对人可据此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需审批的行政许可。若目录外事项被要求审批,企业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主张该审批行为违法。同时,目录也是行政机关实施审批的权限清单,超出目录范围即构成越权。

如何根据该目录查询某一具体产品是否需要办理质检总局的行政审批?

先对照目录中列明的审批项目名称,如“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再核对产品是否属于目录附件中列明的产品范围。若产品在列,则需向省级或总局指定机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企业需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若产品不在目录中,则无需办理此类审批,但需遵守其他市场监管要求。

质检总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于复杂事项,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可能适用更长的审查时限,但需依法告知申请人。目录中通常也会备注承诺时限,实际以总局最新公告为准。

如果对质检总局的行政审批决定不服,有哪些救济途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申请人对不予许可或撤销许可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执行原决定。救济时需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如申请记录、不予许可决定书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