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Rosafeng咨询:新《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同时另列举了四项法定的特别许可。“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属于法定禁止性条款,并不存在公司可通过内部章程意定其他许可的情况。然而,在实践中,很多职工持股的企业尤其在改制后的国企,职工被离、退职时企业会要求其退出股份,这难道不属于公司回购的情形?我认为即使章程事先有约,约定也应视为无效。 所以请教,企业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上海古晶律师解答:确如你所述,公司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是有明确法律限制的,不过如果是企业而不是公司的话,是不受制约的。另外,如果职工持股,没有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其所持有的也不应当认定为股份,也不适用限制。
wsj3691829解答:不合法。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古律师提到“如果是企业而不是公司的话,是不受制约的。”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我国的企业类型比较复杂,有没有改制的企业,例如农村集体组织成立的各种企业,所以需要首先核实该单位的性质。此外,需要调查的是,该单位回收股份后的操作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43条所列举的情况,例如:是否会在六个月内转让给其他股东或注销。第三,需要核实“职工被离、退职时企业会要求其退出股份”这句话的实际含义,实践操作中往往是企业将该部分股份分配给其他股东或者由该退出的职工将其转让给其他职工。因此,不能将有些企业的此种规定当然的认为是违法的。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吗?职工离退职时,企业要求其退出股份的做法是否属于公司回购的情形?”,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能否直接回购本公司股份?有哪些限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这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性条款。法律之所以设定这一规则,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司资本的充实性,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公司通过回购股份变相抽逃资本或操纵市场。虽然法律也规定了少数法定的特别许可情形,但并不允许公司通过内部章程自行意定其他回购许可。如果公司违反该禁止性规定强行回购股份,相关回购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实务中,企业在操作职工离退职退股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一法定边界。风险提示在于,如果公司直接动用公司财产购买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且不符合法定例外情形,不仅该回购协议无效,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任何涉及公司股权结构变动的操作,都应当首先评估是否落入法定禁止的范畴,切勿试图以章程约定来突破法律强制性规定。
职工离退职时企业要求其退出股份,这种做法合法吗?
职工离退职时企业要求其退出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审查。首先,必须核实该单位的企业性质。如果该组织是非公司制的企业,例如农村集体组织成立的各类企业,由于其不受公司法的直接制约,其退股规则可能适用其他规定或章程约定。其次,需要核实职工所持有的所谓“股份”是否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如果未经过备案,在法律上可能不被认定为严格意义上的公司股份,也就不适用公司法关于禁止回购的限制性规定。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点,需要查明“要求退出股份”的实际操作模式。实践操作中,企业往往不是由公司直接出资回购,而是将该部分股份分配给其他股东,或者由退出的职工将其转让给其他职工。这种情况下,实质上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而非公司回购自身股份,因此并不当然属于违法操作。实务指引建议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先厘清企业性质与股权属性,再判断操作实质,避免盲目认定违法。
职工持股未经工商备案,是否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的限制?
职工持股如果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其所持有的权益在法律上通常不应当被认定为严格意义上的公司股份,因此也就不直接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在许多改制后的国企或职工持股企业中,职工持有的往往是一种内部权益或内部份额,并未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股东名册的正式变更与备案。这种内部持股由于缺乏法定的外观要件,其流转和退出机制更多依赖于企业内部的章程约定或职工持股会的管理规定。实务操作中,当职工离退职时,企业依据内部规定收回或调整这些未备案的内部权益,通常被视为企业内部的管理行为或合伙性质的权益结算,而非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股份回购。然而,风险提示在于,即便不适用公司法回购限制,企业在收回这些权益时也必须遵循公平合理的估值原则和程序正当性,否则可能侵犯职工的合法财产权益,引发劳动争议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建议企业在处理此类未备案内部权益退出时,应制定清晰透明的退出机制与定价标准,以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