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与智实业有限公司与慕尼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文章摘要 本案为上海鸿与智实业有限公司诉慕尼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原告工作人员在被告展会散发传单,被告随后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以虚假信息,勿信为显著标题的消息,提醒参展商注意原告主办的展会信息及销售人员关于baumaChina不再举办的说法,并告知下届展会安排。原告主张该微信阅读量达1836人次,侵害其名誉权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停止侵权、撤销文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费用。法院认为微信内容更像澄清消息,无法得出诋毁、诽谤原告名誉的印象,且原告未证明损害后果,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件明确了法人名誉权侵权认定中行为违法性与损害后果的证明要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4372号

原告上海鸿与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兵。 委托代理人宫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慕尼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KLAUSHERBERTDITTRICH。 委托代理人杨春宝,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寓禹,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鸿与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慕尼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鸿与智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宫克、被告慕尼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春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鸿与智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1月30日,原告发现被告所属的微信公众号“baumaChina上海宝马展”在同年11月27日推送消息称“鸿与智主办的2015年在虹桥展馆的展会信息”中包含虚假信息。该推送消息以“虚假信息,勿信!”为显著标题,并配有以“CHEAT”为内容的图片。截至同年12月2日15时,该消息的阅读量已达1,836人次,并且仍在增长。被告利用微信发布的消息完全失实,严重影响了原告举办会展的招商活动和商业信誉,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并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撤销侵权文章,在微信公众号、官网及新民晚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由被告承担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公证费人民币3,000元。
被告慕尼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工作人员在被告的展会上散发传单并谎称被告不再举办类似展会,造成许多参展商的误解,被告发出了微信澄清事实。被告发布的信息只是澄清信息,没有贬损原告的用词,没有侵犯原告名誉的故意,且信息只能在展会期间得到参展商的关注,不会对原告名誉造成影响,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业务均涉及会展服务。2014年底,原告工作人员在被告举办的展会上散发传单。2014年11月27日,被告在微信公众号“baumaChina上海宝马展”上发送信息:“虚假信息,勿信!baumaChina2016上海浦东再相见!小编特别提醒:现场出现一家鸿与智主办的2015年在虹桥展馆的展会信息,销售人员更打着baumaChina不再举办的说法,请各位同行注意,baumaChina2016将于2016年11月22-25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与大家再相会!”2014年12月,原告提起了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公证书,被告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名誉权的依据在于被告所发微信的内容,然阅读其内容,更像是一则澄清消息,无法得出对原告名誉进行诋毁、诽谤的印象,且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的这一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鸿与智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上海鸿与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林
二O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佳花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法人名誉权侵权如何认定?

法人名誉权是法律赋予企业等法人组织维护其社会评价和商业信誉的权利。侵害法人名誉权通常需要具备以下要素:存在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的行为;该行为导致法人社会评价降低或造成财产损失等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但并非所有负面信息都构成侵权,法院会结合信息内容、发布语境、发布目的、传播范围以及是否使用侮辱性言辞等因素综合判断。若发布信息属于对不实说法的必要澄清,且措辞客观、未超出合理范围,通常不认定为诋毁或诽谤。法人名誉权纠纷中,原告对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上海鸿与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慕尼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均从事会展服务。原告工作人员在被告举办的展会上散发传单,被告随后在微信公众号baumaChina上海宝马展发布标题为虚假信息,勿信的消息,内容为提醒现场出现一家鸿与智主办的2015年在虹桥展馆的展会信息,销售人员更打着baumaChina不再举办的说法,并告知baumaChina2016将于2016年11月22-25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原告主张该消息阅读量达1836人次,侵害其名誉权并造成损失,要求停止侵权、撤销文章、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律师费和公证费。法院认为,该微信内容更像一则澄清消息,无法得出对原告名誉进行诋毁、诽谤的印象,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实务中,企业发现他人在展会上散布不实信息时,发布澄清公告是常见做法,但应注意措辞客观、事实准确,避免使用带有侮辱、贬损或攻击性的表述,并尽量限定在澄清必要范围内。同时,应保存传单、录音录像、聊天记录、公证材料等证据,以证明发布背景和正当性。对于主张名誉权受侵害的企业,应着重收集社会评价降低、客户流失、交易机会丧失、经济损失等具体证据,仅凭阅读量、转发量等单一数据通常难以证明损害后果。若澄清信息含有不实内容或贬损性言辞,则可能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微信发布澄清信息是否侵犯法人名誉权?

微信等社交平台发布信息是否侵犯法人名誉权,取决于信息内容是否具有诋毁、诽谤性质以及是否造成损害后果。法律保护法人的名誉权,禁止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但法人名誉权侵权认定并非仅凭信息标题或个别词汇,而应结合全文语境、发布目的、信息真实性、传播范围等综合判断。如果发布者是为了澄清他人散布的不实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内容基本属实、措辞客观,没有使用侮辱、贬损性语言,通常不构成侵权。反之,若捏造事实、恶意贬损或超出澄清必要范围,则可能构成侵权。本案中,被告慕尼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标题为虚假信息,勿信,并提醒现场出现一家鸿与智主办的2015年在虹桥展馆的展会信息,销售人员打着baumaChina不再举办的说法,同时告知baumaChina2016将于2016年11月22-25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原告认为该信息失实,影响其招商活动和商业信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撤销文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3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阅读该微信内容,更像是一则澄清消息,无法得出对原告名誉进行诋毁、诽谤的印象,且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企业在微信等平台发布澄清信息时,应把握必要性和客观性。澄清内容应针对具体不实说法逐项回应,避免使用概括性贬损标签或煽动性标题,避免公开他人商业秘密或进行人身攻击。发布前应核实事实,保留原始证据,必要时通过公证方式固定。若澄清信息涉及竞争对手,更应审慎措辞,防止因表达不当被认定为商业诋毁或名誉侵权。对于被澄清方而言,若认为对方发布信息失实,应及时固定证据,证明该信息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或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而不能仅以阅读量增长为由主张侵权。

名誉权纠纷中原告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在名誉权纠纷中,原告通常需要就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行为人过错等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法人名誉权而言,原告应证明被告实施了诋毁、诽谤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该行为导致法人社会评价降低或造成财产损失,且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原告不能证明损害后果,即使被告发布的信息存在一定争议,法院也可能不支持其诉讼请求。法律对法人名誉权的保护侧重商业信誉和财产利益,法人一般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可以主张因名誉受损导致的财产损失。本案中,原告上海鸿与智实业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慕尼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信息,阅读量达1836人次,严重影响其招商活动和商业信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撤销文章、在微信公众号、官网及新民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3000元。原告提供了公证书等证据。但法院认为,涉案微信内容更像澄清消息,无法得出诋毁、诽谤原告名誉的印象,且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实务中,法人主张名誉权侵权时,应注重收集能够证明损害的具体证据,例如客户取消订单、参展商退出、招商收入下降、合作方终止谈判等交易机会丧失或经济损失的材料,以及能够证明社会评价降低的第三方证言、媒体报道等。仅以阅读量、转发量、评论数等传播数据,通常不足以证明损害后果。同时,原告还应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侵权内容,防止证据灭失。若被告以澄清事实、正当维权等理由抗辩,原告需进一步证明被告存在捏造事实、恶意贬损或超出必要限度的行为。诉讼请求中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方式应与侵权影响范围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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