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有权力对不动产作出确权(2006)

法律桥网友问:A把他的一栋房屋卖给了B。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B欠C的货款,所以C起诉B。要求其归还59000元货款,经信丰县人民法院2002年作出执行裁定把A卖给B的这栋房屋抵作42000元货款。裁定书上载明:位于信丰中学红土岭X号的房屋所有权归执行申请人C所有Q2002年D(也就是现在我的当事人)租C的这栋房子居住至今。从2002年至2004年D每月向C缴纳150元房租。2004年1月C、D约定以50000元价格转让此房屋给D,2004年底付清购房款,过户费用由D承担。D在2005年才把购房款付清。但因房价上涨(现此房估计在100000元以上价格),C反悔。不愿将此房转让给D。于是D将C起诉到信丰县人民法院,要求D履行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现在这个案子有两个问题:1、房产证有的名字还是A的。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但信丰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此房所有权系C所有。法院是否有权力对不动产作出确权?
 2、近几年因房价上涨此类案件直线上升,对于已履行协议已交付使用了。出卖方反悔要求买卖无效的。各个法官的判决都会有不同。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


法律桥网友wsj3691829解答:不动产...山林、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等都是各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国家在行使确认权力,因此有关房屋确权,应先直接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确权,由房管部门裁定是否应变更登记.如果申请人觉得房管部门裁定错误,然后才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管部门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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