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经营者申报,商务部反垄断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试行),供经营者在申报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时参考。
第一条 在正式申报前,经营者可以就拟申报的交易是否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等问题向反垄断局申请商谈。商谈申请应以书面方式,通过传真、邮寄或专人递送等方式提交。
商谈不是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必经程序,经营者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谈。
第二条 对于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人可以申请作为简易案件申报;申报人未申请的,应作为非简易案件申报。
第三条 申报的文件、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报书。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申报人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境外申报人须提交当地有关机构出具的公证和认证文件。集中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当提交经申报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包括:集中交易概况;相关市场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主要竞争者及其市场份额;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效果评估及依据等。
(三)集中协议。包括各种形式的集中协议文件,如协议书、合同以及相应的补充文件等。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反垄断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条 申报人可以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客户端申报软件,选择填报《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反垄断审查申报表》(见附件一)编辑申报文件材料,该客户端申报软件可在商务部反垄断局网站()下载。
第五条 申报人应通过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向反垄断局提交申报文件、资料。
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文件、资料后,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信息登记表》,但登记表不表明申报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申报人应同时提交申报文件资料的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申报人应对申报文件资料中的商业秘密进行标注。
第七条 经审核申报材料,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局按简易案件立案;不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人应按非简易案件重新申报。
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齐备、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应在反垄断局规定的时限内补充、修改、澄清或说明。
第八条 申报人在申报时应填报《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以下简称《公示表》,见附件二)。
简易案件立案后,反垄断局对申报人《公示表》在商务部反垄断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
第九条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第三方)均可对该案是否应被认定为简易案件向反垄断局提交书面意见。第三方认为公示案件不应被认定为简易案件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反垄断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联系方法。
反垄断局应对第三方的意见和证据进行核实。对于没有提供联系方法,或提供虚假联系方法,致使无法核实意见和证据的,反垄断局不予采信。
反垄断局在审查时发现根据《规定》不应认定为简易案件的,应撤销简易案件认定,并要求申报人按非简易案件重新申报。
第十条 反垄断局在立案前拟退回简易案件申请,或立案后拟撤销简易案件认定时,应听取申报人的意见,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申报人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误导性信息的,反垄断局可以责令申报人按非简易案件重新申报,并依据《反垄断法》第52条规定追究相关经营者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经营者集中可以申请简易案件申报?
根据《反垄断法》及配套规定,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可以申请按简易程序申报。简易案件标准主要针对交易对市场竞争影响较小、不太可能产生反竞争效果的集中,例如: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同一相关市场或上下游市场的市场份额均低于特定阈值(如25%),或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但存在垂直或相邻关系时市场份额低于特定阈值(如15%);或者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中一方在境外且资产或销售额未达到中国境内门槛;或者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合营企业且不存在横向重叠或纵向关系。实务中,经营者需仔细评估自身市场份额及交易结构,若不确定可向反垄断局申请商谈。商谈虽非强制,但有助于提前确认是否符合简易标准,避免后续申报类型错误导致的程序延误。风险提示:若申报人主动选择按简易案件申报但实际不符合标准,反垄断局可能在审查中撤销简易认定并要求按非简易案件重新申报,从而延长审查周期。此外,如果申报人隐瞒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可能面临《反垄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止集中等。因此,建议经营者在申报前进行充分的市场份额测算和竞争分析,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协助评估。
简易案件申报需要提交哪些文件材料?
简易案件申报需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申报书(载明经营者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日期,以及申报人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境外申报人需公证认证文件;委托代理人需授权委托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包括交易概况、相关市场界定、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主要竞争者及份额、竞争效果评估与依据);集中协议(包括协议书、合同及补充文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反垄断局要求的其他文件。申报人应同时提交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并对商业秘密进行标注。实务操作指引:申报人可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局网站下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客户端软件,选择填报简易案件专用申报表,编辑电子文件。申报文件需通过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提交,行政事务服务中心会出具信息登记表,但该登记表不代表申报文件已符合法定要求。常见争议焦点:一是申报材料不齐备或不完整,反垄断局可能要求限期补充,逾期未补可能被视为撤回申报;二是保密版本与公开版本的区分,若未标注商业秘密,反垄断局可能将全部材料视为公开信息。企业需确保财务报告经正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市场份额数据来源可靠,避免因数据不实导致审查风险。
简易案件申报的公示期及第三方异议如何处理?
简易案件立案后,反垄断局会在其官方网站对申报人提交的《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第三方)均可向反垄断局提交书面意见,认为该案不应被认定为简易案件。第三方提出异议时,需提供相关证据和联系方法。反垄断局会对意见和证据进行核实,若第三方未提供联系方法或提供虚假联系方法导致无法核实,该意见将不予采信。此外,反垄断局在审查过程中若自行发现案件不符合简易标准,也会撤销简易案件认定,并要求申报人按非简易案件重新申报。实务要点:公示期是第三方参与反垄断审查的重要窗口,竞争对手或相关行业协会可借此机会表达对交易可能产生竞争影响的担忧。申报人应密切关注公示期间是否有异议提出,并准备应对。若异议成立,案件将转为普通程序,审查周期可能大幅延长(通常为30-90天,甚至更长)。风险提示:申报人不得在公示期内通过私下沟通干扰第三方或反垄断局,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诚信行为。另外,若反垄断局在立案前即拟退回简易申请,或立案后拟撤销认定,应听取申报人意见并进行核实,这给予申报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建议申报人在收到相关通知后及时提供补充材料或说明理由,争取维持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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