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华知识产权资讯(3)

文章摘要 本文精选六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域名、著作权、商标及专利领域的核心法律规则。域名纠纷明确虽预留域名违规,但符合诚实信用及在先权益的结果可获认可;著作权案揭示委托设计后擅自抄袭及承印方未尽注意义务均构成侵权;商标案强调擅用相同商标及冒用企业名称构成竞合侵权;专利案指出经复审维持的专利权受保护,但赔偿需充分举证;录音制品案明确复制方未尽审核义务需担责;涉外商标案警示不合理突出使用他人商标误导公众将受严惩。上述案例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与风险防范提供了实务指引。

Haworth & Lexon IP Law Newsletter2002年第3期(总第3期) 2002年9月5日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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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 预留中文域名不合法 但"阿里巴巴"仍归原主★ 抄袭月饼盒设计 远洋宾馆被判侵权★ 蓝宝石商标被侵权 原告获赔百万元★ "旋转式吸管瓶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专利权人胜诉★ "零点音乐"引发官司 京文唱片获得赔偿★ 雅马哈诉天津港田商标侵权案一审胜诉

预留中文域名不合法 但"阿里巴巴"仍归原主

  本案原告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和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案由是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予以维持。原告正普公司认为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quot;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发放中违背了"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其将"阿里巴巴"中文域名预留给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是错误的,在事实上是对原告权利的侵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终审审理认为,"阿里巴巴"作为商业性网站的名称使用,在其经营过程中已形成相应的民事权益。这种与个人民事权益有关的域名本不该预留。但就本案而言,阿里巴巴公司使用"阿里巴巴"域名("alibabaonline")要早于正普公司("2688.net"、"2688.com"域名),在媒体广告宣传的规模上,阿里巴巴公司远比正普有限公司要大,将"阿里巴巴"中文域名注册给阿里巴巴网络公司符合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虽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阿里巴巴"中文域名预留给阿里巴巴公司不符合有关规定,但其结果可予以认可。

抄袭月饼盒设计 远洋宾馆被判侵权

上海荣翔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远洋宾馆有限公司、上海精捷印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近日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美术作品及书法"月饼"著作权的侵害,销毁剩余包装盒,在《新民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4万元。 本案中,2001年4月,荣翔公司受远洋宾馆委托,设计了5款月饼样盒,并由设计部经理张某书写了包装盒上"远洋月饼"的字样。但远洋宾馆在取得了这5款月饼样盒后没有与荣翔公司达成月饼盒的供货协议。却于8月与精捷印务签订合同,约定由精捷印务根据远洋宾馆的要求提供5款月饼盒。此后,远洋宾馆便使用精捷印务制造的5款月饼盒包装其月饼并销售。荣翔公司认为,这5款月饼盒的设计抄袭了该公司的设计,于是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荣翔公司是5款月饼样盒平面图案的美术作品及书法"月饼"的著作权人。远洋宾馆在获取了荣翔公司5款月饼样盒后,未经该公司许可就要求精捷印务将荣翔公司创造性的平面图案布局及书法"远洋月饼"中的"月饼"使用于远洋宾馆对外销售月饼的外包装盒上,该行为已侵犯了荣翔公司的著作权。而精捷印务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将荣翔公司的平面图案布局及书法"月饼"使用在月饼盒上,也构成侵权。

蓝宝石商标被侵权 原告获赔百万元

2002年7月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煤气表具股份有限公司诉临海仪器仪表实业公司、上海黄欣工贸中心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临海仪器仪表实业公司停止对原告的"蓝宝石"图形商标的侵害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上海黄欣工贸公司停止销售临海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   本案原告于2000年12月获得蓝宝石形状的图形注册商标,核定在其生产的皮膜式家用煤气表等产品上使用。2001年3月,临海仪器仪表实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煤气表及产品包装上使用"蓝宝石"商标,并将该产品销售给上海黄欣工贸中心在上海地区销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享有的"蓝宝石"图形商标,受法律保护,被告临海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煤气表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临海公司在其生产的煤气表外包装以及合格证上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并在外包装上印有原告企业通过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字样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旋转式吸管瓶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专利权人胜诉

  本案原告潘笃华为了改进传统插吸管饮用的果奶制品不卫生、不方便的情况,设计出了"旋转式吸管瓶盖",并于1998年3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3月31日授权公告该实用新型专利。广东乐百氏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山市乐百氏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乐百氏"健康快车旋转盖果奶涉嫌侵权,1999年5月原告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乐百氏瑞安市场总经销张秀琴,要求停止销售,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其间,经专利撤销及复审程序,2002年5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复审决定:维持专利局于2001年7月18日针对实用新型专利作出的维持专利权的撤销审查决定。 之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乐百氏"与"小家伙"二者外包装在结构、工作方式以及所产生的效果上均是相同的,系相同产品。未经"小家伙"许可,销售采用原告潘笃华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包装的产品,已构成专利侵权。故一审法院作出停止侵权并在媒体上赔礼道歉的判决,但未支持原告经济损失赔偿的要求。

"零点音乐"引发官司 京文唱片获得赔偿

  本案原告北京京文唱片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和广州合众光碟制造有限公司,案由是侵犯著作权。2002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复制发行《中国原创音乐--零点》CD光盘,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元人民币。   原告1995至1998年期间曾多次与零点乐队订立合同书和协议书,取得了《站起来》等9首歌曲和《每一夜每一天》、《零点永恒的起点》两张录音专辑的独占发行版权。被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于2001年6月向被告广州合众光碟制造有限公司出具了委托书,加工生产了《中国原创音乐--零点》CD光盘2000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零点乐队与京文唱片公司签订授权合同,京文唱片公司享有复制发行零点乐队的《每一夜每一天》等音乐作品的权利,并应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而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未取得合法授权出版发行的CD光盘中,包括了京文唱片公司与零点乐队在合同中约定的12首音乐作品,侵害了原告权益。合众光碟公司在复制过程中未尽法定义务,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雅马哈诉天津港田商标侵权案一审胜诉

  2002年8月6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雅马哈公司诉被告天津港田集团公司商标侵权成立,被告应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YAMAHA(雅马哈)等标识的摩托车,在《摩托车》杂志上刊登道歉声明,但对3000万元的损失赔偿要求仅支持9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天津港田自1999年起,在其生产销售的"港田牌"GT125系列摩托车的整车发动机上,擅自贴上"LINHAI-YAMAHA"(林海-雅马哈)的金属标识,在车身和油箱上模仿使用雅马哈在中国已注册的"FORTUNE"和"VISION"商标。此外,被告在其GT50T-A型摩托车前后身均粘贴"engine licensed by YAMAHA"(雅马哈授权发动机)字样,其中单独把"YAMAHA"这一消费者熟知的商标标识醒目地放大到其他小写英文字母的3倍,企图利用国内消费者不熟悉英语或疏忽大意,来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与雅马哈有联系。 法庭据此判定这是对他人商标不合理使用的侵权行为。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3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预留中文域名不合法时域名归属应如何认定?

在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中,即便域名注册机构预留域名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域名的最终归属仍需基于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商业经营中已对该域名或对应名称进行了长期、大规模的在先使用与宣传,形成了相应的民事权益,且其使用时间早于争议对方,那么将该域名判归其所有符合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与诚实信用原则。实务中,企业应当注重保留自身对商业标识进行在先使用、广告宣传及形成市场影响力的各类证据,这些证据在域名争议解决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同时,域名注册机构在处理涉及已知名商业标识的域名时,应严格遵守先申请先注册原则,避免违规预留引发纠纷。常见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谁享有在先的民事权益以及谁进行了在先注册与使用,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的实际使用历史、宣传规模以及是否具有攀附恶意等因素来作出最终裁判,而非仅仅拘泥于注册程序的表面瑕疵。

委托设计被抄袭及光盘复制者未尽审核义务需承担何种责任?

在委托创作设计的实务场景中,受托人完成设计并交付样稿后,委托人若未能与受托人达成后续供货协议,便擅自将受托人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图案及书法作品交由第三方印制使用,该行为直接侵犯了受托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同时,接受委托进行印制或光盘复制加工的生产企业,并非可以仅凭委托方的一面之词就盲目生产,其依法负有合理的注意与审查义务。如果印务公司或光盘制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审查委托方是否享有合法的著作权授权,便将他人享有权利的美术作品或音乐制品进行复制加工,则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务操作中,承揽加工方必须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审核机制,要求委托方提供完整的授权证明文件,否则极易陷入侵权泥潭。常见的争议焦点在于加工方是否尽到了法定的审查注意义务,以及委托方擅自使用的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从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企业务必在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全流程中强化知识产权合规意识,防范侵权风险。

擅用他人商标及突出使用标识误导公众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必须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责任。若侵权人不仅冒用商标,还在产品包装上擅自标注权利人的企业名称及质量认证标志,则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承担竞合侵权责任。在涉外商标或知名商标保护中,如果行为人在自身产品上以不合理的方式突出使用他人知名商标标识,例如将他人商标字母放大数倍,企图利用消费者语言盲区或疏忽来误导公众,使其误认为该产品与知名品牌存在特定联系,这种行为属于对他人商标的恶意不合理使用,法院将严厉打击并认定侵权成立。关于赔偿数额,权利人主张的巨额赔偿往往因难以提供充分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证据而无法获得全额支持,法院通常会综合侵权情节与现有证据酌定赔偿。因此,企业在维权时应注重收集财务数据与侵权规模证据,而生产者必须严格规范自身标识使用行为,杜绝任何攀附或混淆视听的企图,否则不仅面临巨额索赔,还会被判决公开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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