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
我正在和几个朋友A、B、C、D组建一个有限公司G,有一个公司X准备参与投资,现在有两种方式,能否请您帮我分析区别:
1.所有的投资个人A、B、C、D作为自然人加上参与投资的公司法人X都是G公司股东,在公司注册时填写股东资料(A、B、C、D、X)。以后的董事会全体股东参加。
2.我们几个自然人(A、B、C、D)成立一个新的公司F,然后以新的公司F和公司X共同投资成立有限公司G,我们几个自然人是F公司的股东。
在第一种方式中,我作为F公司的股东之一,承担相应的责任享受相应的权利。在第二种方式中,我和公司G没有直接关系,没有决策权,只能从G公司利润中属于F公司的部分根据F公司的内部协议获取自己比例的投资回报了。是不是有可能由于F公司的其他经营项目的亏损导致从G公司获得的投资回报的损失。
请您帮我分析一下,谢谢!
小凌
小凌,你好!
谢谢来信。
采取不同的投资模式往往反应投资者不同的考量,因此没有优劣可言,最合适的才是最好的。
一般而言,采取第二种模式可能会有三个缺点:一是手续繁琐,要重复设立公司,过程也比较长;二是可能无法直接参与G 公司的经营管理;三是存在你所说的投资损失风险。
杨春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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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常见法律问题
间接投资设立公司时,如何避免因F公司其他亏损而影响我个人的投资回报?
无法完全避免,因为您通过F公司间接持有G公司股权,F公司的其他经营亏损可能在合并利润层面冲抵G公司分红。建议在F公司内部协议中明确约定G公司分红的独立分配机制,例如设立专户或单独核算,同时要求F公司对G公司股权的处置和分红决策需经您同意。
直接作为G公司股东与通过F公司间接持股,在决策权上有什么区别?
直接作为股东可依法行使表决权、知情权等股东权利,直接参与G公司决策;间接持股则只能通过F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个人无法直接参与G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策链条更长,控制力更弱。
选择间接投资方式时,如何降低无法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风险?
无法全免,但可通过F公司与G公司签订股东协议或一致行动协议,约定F公司委派董事及重大事项表决方式,同时您在F公司内部章程中明确对委派董事和表决事项的决策权限,以间接实现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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