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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著作权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确定涉及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两个维度。在级别管辖上,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但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在地域管辖上,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查封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对于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诉讼,则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实务中,原告可结合取证便利性与地方保护主义风险,灵活选择最有利的管辖连结点起诉。
著作权民事纠纷中如何进行举证与证据认定?
著作权民事纠纷中的举证与证据认定规则具有鲜明的特色,核心在于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并强化涉嫌侵权方的证明责任。首先,在权属证明上,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均可作为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即视为权利人,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其次,在侵权取证上,当事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取得的实物和发票可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对取证过程和证据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这确立了隐蔽取证和公证保全的合法性。最后,在出版者和制作者的举证责任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实务操作中,权利人应优先通过公证隐蔽购买固定侵权证据,并充分利用署名推定规则确立权属基础。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如何计算与确定?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遵循严格的计算顺位与综合考量原则。首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是首选计算方式,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的乘积进行计算;若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则按照侵权复制品的市场销售量确定。其次,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人民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法定赔偿。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法院应当综合考量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此外,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涵盖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值得注意的是,若权利人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起诉,但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且处于保护期内,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超过此期间的部分不予支持。实务中,权利人应尽力提供销售减少量或侵权销量的初步证据,并妥善留存维权支出的票据,以争取最大化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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