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推广网上电视会议系统是否合法?(2002)

文章摘要 问: 尊敬的杨律师: 您好!近期,受一位在日本的朋友的委托,向您咨询一下有关《中国电信网络法》的情况。事情是这样的,这位朋友在日本一家网络公司工作。这家公司最近开发了一项「网上电视会议」系统。用户只要加入其会员,不需要对电脑输入任何软件,或对电脑进行任何设定,就能通过上网的电脑,进行网上语音交谈,并可根据需要安装探头,使双方都能通过各自的电脑画面看到对方。现在,这家公司想在上海(中国)推广此系统,主要推广对象为驻中,日资企业的日本人职员及其家属,方便他们与日本之间的联络。当然,这个推广活动是商业性的。为此,在推广此营业活动之前,想了解一下,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如果是违反《

问:


尊敬的杨律师: 您好!


近期,受一位在日本的朋友的委托,向您咨询一下有关《中国电信网络法》的情况。


事情是这样的,这位朋友在日本一家网络公司工作。这家公司最近开发了一项「网上电视会议」系统。用户只要加入其会员,不需要对电脑输入任何软件,或对电脑进行任何设定,就能通过上网的电脑,进行网上语音交谈,并可根据需要安装探头,使双方都能通过各自的电脑画面看到对方。


现在,这家公司想在上海(中国)推广此系统,主要推广对象为驻中,日资企业的日本人职员及其家属,方便他们与日本之间的联络。当然,这个推广活动是商业性的。


为此,在推广此营业活动之前,想了解一下,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如果是违反《中国电信网络法》的,又该以如何的方式进行才是合法的?另外,是否需要申请什么资格?或者,是不是在中国开发,中国营销的话,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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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络电视会议系统属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是一种基础电信业务。根据我国电信条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而我国电信服务业已经有限度地向外商开放,外商可以通过与国内经营者合资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


杨春宝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3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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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1)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实行备案管理,向商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即可;2)负面清单以内的领域——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或审批,如金融、教育、医疗等特定领域;3)涉及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需进行安全审查;4)涉及经营者集中的——需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杨律师团队可协助外资企业完成在华投资的全流程法律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组织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以下组织形式:1)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最常见的组织形式,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规模较大、有上市计划的外资企业;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适用于基金、咨询等特殊行业;4)外商独资企业(WFOE)——外资100%持股,独立经营决策;5)中外合资企业(JV)——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不同组织形式在注册资本、治理结构、利润分配、退出机制等方面各有特点,需根据投资规模和业务需求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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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投资并购的法律要点包括:1)外资准入审查——确认目标行业是否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限制或禁止类;2)反垄断审查——达到申报标准的跨境并购需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3)外汇管理——跨境资金流动需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跨境投资登记;4)税务筹划——合理利用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5)争议解决机制——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和适用法律,建议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杨律师团队在跨境投资并购领域具有丰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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