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朝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
2.(瑞士)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刘夏阳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11、12、13号行政判决书〕
3.孙俊义与郑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36号民事裁定书〕
4.苹果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2815号行政判决书〕
5.怀化正好制药有限公司与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
6.东阳市上蒋火腿厂与浙江雪舫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
7.深圳市周一品小肥羊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
8.杭州聚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浙江融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
9.麦格昆磁(天津)有限公司诉夏某、苏州瑞泰新金属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知民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
10.张俊雄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刑(知)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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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案件中如何认定现有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案件中,现有设计的认定是核心问题。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包括通过出版物、使用、展览等方式公开的设计。判断时需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准,采用单独对比原则,将涉案专利与一项现有设计进行对比,若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则涉案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朝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现有设计抗辩的审查标准,强调应注重整体视觉效果的综合判断,而非仅关注局部差异。该案还涉及行政再审程序中对专利确权决定的司法审查范围,对统一裁判尺度具有指导意义。实务中,当事人应注重收集申请日前的公开证据,如产品宣传册、销售记录、展会资料等,并借助专业机构进行侵权比对分析。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中,需准确界定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避免以专业设计人员的眼光进行判断,否则可能导致结论偏差。同时,应注意区分现有设计抗辩与先用权抗辩,二者适用条件不同,不可混淆。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是指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专利权人发出侵权警告而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诉讼。受理条件包括:权利人向被警告人发出侵权警告,被警告人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权利人在收到催告后合理期限内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诉讼,且不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将使被警告人利益处于不确定状态。怀化正好制药有限公司与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了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标准,强调警告内容需具体明确,足以使被警告人产生侵权疑虑。该案还涉及确认不侵权之诉与侵权之诉的衔接问题,若权利人在确认不侵权诉讼中提起侵权反诉,法院可合并审理。实务中,被警告人应注意保存警告函、催告函及送达凭证,确保程序合规。同时,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应准确选择管辖法院。此外,若权利人已提起侵权诉讼,被警告人可提起反诉请求确认不侵权,但需注意诉讼时效和举证责任分配。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判决具有既判力,可有效防止权利人滥用警告函进行不正当竞争。
侵犯著作权罪中如何认定以营利为目的?
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是关键构成要件。营利目的不仅包括直接销售侵权复制品牟利,还包括通过广告、流量变现、会员费等方式间接获利。张俊雄侵犯著作权罪案中,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并利用广告联盟获取收益,属于以营利为目的。该案还涉及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罪的证据固定问题,如服务器数据、资金流水、广告合同等电子证据的提取与认定。实务中,认定营利目的需结合行为人的经营模式、收费方式、获利金额等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单一证据。若行为人免费提供侵权作品但通过其他方式获利,仍可能构成以营利为目的。此外,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包括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作品数量、点击量等。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明知他人侵权仍提供帮助,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企业应加强内部合规管理,避免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尤其是商业用途的软件、字体、图片等,以防范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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