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文章摘要 2014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涵盖民事、行政、刑事三大类型,包括互联网商业诋毁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商标特许经营与侵权、在先注册域名不正当竞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前禁令,以及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和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集中体现法院对互联网竞争秩序、商业标识权益、技术创新成果和著作权保护的司法态度,对知识产权诉讼策略、证据组织与合规风险防范具有年度案例参考价值。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 互联网市场领域商业诋毁行为认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2. 互联网市场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案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3. “宝庆”商标特许经营合同及商标侵权纠纷案

南京宝庆银楼首饰有限公司等与南京宝庆银楼连锁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

4. “quna.com”在先注册域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

5.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认定纠纷案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6. 信息网络传播权诉前禁令纠纷案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前禁令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知禁字第5号、5-1号、5-2号民事裁定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7.“稻香村”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1103号行政判决书〕

8.“竹家庄避风塘及图”商标争议纠纷案

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海磐石意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9.“治疗乳腺增生性疾病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77号行政裁定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0.侵犯著作权犯罪案

周志全等7人侵犯著作权罪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终字第2516号刑事裁定书〕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互联网商业诋毁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何认定?

商业诋毁通常指经营者针对特定竞争对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认定时需界定相关市场,考察市场份额、控制能力、交易依赖程度、进入壁垒及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互联网领域还应关注免费模式、双边市场、网络效应和用户锁定等特点,避免机械套用传统市场分析框架。文章列出的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以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均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属于互联网市场领域商业诋毁行为认定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典型案件。两案围绕互联网企业竞争行为展开,涉及安全软件与即时通讯服务之间的冲突,反映法院对相关市场界定、竞争关系判断及行为正当性分析的重视,为同类互联网竞争纠纷提供了审理思路。企业在互联网竞争中应避免发布未经核实的贬损性言论,评价竞争对手产品时保持客观并可验证,留存技术比对与测试记录;具有较高市场份额的企业应审慎设计排他交易、拒绝交易、差别待遇等商业模式,开展竞争影响评估。诉讼中,原告需重点证明相关市场界定、被告市场支配地位、竞争损害及因果关系,被告则可从行为正当性、消费者福利和技术创新等角度抗辩。对商业诋毁,可围绕信息真实性、指向特定主体、传播范围与损害后果组织证据。

商标行政确权案件有哪些裁判规则?

商标行政确权案件通常涉及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无效宣告等程序,核心在于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或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行政确权程序遵循审查标准一致性、个案审查与整体比对原则,法院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定是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可以对商标是否应予注册作出司法判断。文章列出的《稻香村》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涉及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竹家庄避风塘及图》商标争议纠纷案,涉及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海磐石意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两案均围绕老字号或餐饮服务商标的行政确权展开,说明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历史渊源、市场格局、共存状况与消费者认知常成为关键考量。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前应进行充分检索与风险评估,对老字号、地理名称、驰名商标等高冲突标识尤其谨慎;遭遇异议或争议时,应系统收集在先使用证据、市场知名度证据、广告宣传与销售数据、消费者认知调查等,证明自身商标的可注册性或对方注册的不正当性。行政程序与后续行政诉讼中,应保持前后主张一致,避免自认或证据矛盾。若存在共存可能,可评估签订共存协议或调整使用方式,但共存协议并不当然排除混淆可能,仍需结合商品类似程度、标识近似程度与市场实际判断。

侵犯著作权犯罪与诉前禁令有何实务要点?

侵犯著作权犯罪通常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情节严重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认定时需审查权利归属、侵权行为类型、主观营利目的、非法经营数额、传播数量、会员数量、点击量等情节。诉前禁令则是在诉讼前为防止侵权行为扩大而申请的临时措施,适用于情况紧急、不立即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形,法院需审查权利稳定性、侵权可能性、利益平衡及担保等因素。文章列出的周志全等7人侵犯著作权罪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属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反映法院对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文章还列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前禁令纠纷案,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诉前禁令裁定,涉及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两类案件分别从刑事制裁与临时救济角度,体现著作权保护中刑事手段与民事禁令的衔接适用。权利人发现网络侵权时,可及时通过公证、时间戳、区块链存证等方式固定传播链接、播放页面、用户评论与盈利线索,并评估是否申请诉前禁令;申请禁令应重点证明权利有效、侵权明显、情况紧急及不采取措施将导致损害扩大,同时准备担保。对于可能涉刑的案件,应注意区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重点收集营利目的、经营数额、传播数量等证据,避免仅凭单次下载或少量传播轻易启动刑事程序。被控侵权人则可从合理使用、权利权属瑕疵、避风港规则、已及时删除等角度抗辩,并关注禁令错误申请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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