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田烨咨询:我们公司以前和某港务局签订过一份协议,在前几年国家要求政企分开的情况下,某港务局一分为二,政府职能转到了港航局,企业职能转到了A公司。A公司后来有外资入股成为合资公司并更名为B,再后来又被另一家收购又更名成为C(够乱的)。港务局对我公司的欠债,公司分立后,现在的债务由谁承担?是否可以要求港务局承担?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可以,而且还可以要求港务局与C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因没有看到当时的协议,且不清楚之后又没有签订补充协议,故作上述回答。此回答作为通常情况的解答,仅供参考)
田烨再咨询:我再具体的说一些情况:在我们当时与港务局签订的协议中,有这么一条“合营双方保证甲乙双方及其所属企业在本地区均不再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合营成立与本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代理公司”(本公司是指我们与港务局合营成立的另一家公司)。
现在C公司想自己单独成立一家公司,经营与合营公司相同的业务。他们以港务局作为政府部门所制定的限制市场竞争条款无效为理由,拒绝履行协议。这种行为是否违约?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首先,C公司作为原港务局的继承主体应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只就你提供的合同条款看,对方应该存在违约,但这里面牵涉到合同整体的理解与认定问题,一般需要律师全部审核后才能慎重发表意见,而且对其成立的新公司是否实际“经营与合营公司相同的业务”也存在法院通过证据具体认定的问题,存在一定难度。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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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投资并购中如何进行尽职调查?
投资并购尽职调查应涵盖以下方面:1)法律尽职调查——核查目标公司的设立及存续、股权结构、重大合同、知识产权、诉讼仲裁、劳动用工、合规经营等情况;2)财务尽职调查——审查财务报表、资产负债、收入结构、关联交易、税务合规等;3)商业尽职调查——分析行业前景、市场竞争、商业模式、客户供应商集中度等。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和会计师共同进行,重点关注隐性债务、或有负债、知识产权权属瑕疵、劳动用工风险等潜在隐患。杨律师团队在投资并购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可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公司并购有哪些法律风险?
公司并购主要法律风险包括:1)股权权属瑕疵风险——股权被质押、冻结或存在代持关系;2)隐性债务和或有负债风险——目标公司存在未披露的担保、保证、未决诉讼等;3)劳动用工风险——员工安置、补偿方案、社保欠缴等;4)知识产权风险——核心专利、商标、著作权的权属不清或存在侵权纠纷;5)反垄断审查风险——达到申报标准的并购需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6)税务风险——历史欠税、税务筹划不当等。建议在交易前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在协议中设置适当的陈述保证条款和赔偿机制。
并购交易中如何设计交易结构?
并购交易结构设计需考虑以下因素:1)股权收购vs资产收购的选择——股权收购继承目标公司全部权利义务(含隐性债务),资产收购可选择性收购但需办理资产过户手续;2)支付方式——现金支付(简单直接)、股权支付(换股收购,可延迟纳税)、混合支付(现金+股权+ Earn-out);3)分步交易安排——先收购部分股权,再根据经营情况决定是否收购剩余股权;4)税收筹划——合理设计交易结构以降低整体税负(如特殊性税务处理);5)风险分配机制——通过陈述保证、赔偿、托管、分阶段付款等方式分配风险。建议由律师、税务师和财务顾问共同参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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