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坚强兄弟咨询:我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净资产目前是注册资本的4倍。现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强制离职股东退股且只按注册资本退,虽有股东反对但获得通过。请问强制持有股份的股东一旦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需退股这样的公司章程是否合法有效?
法律桥网友Swiggle解答:公司价值反映在帐面上的就是净资产,股东价值也就是企业的价值。股东大会将你的职工身份和股东身份混同,而这是两个概念。同时,股份的购回的买受人是哪个?但不论那一方购买,作为转让人,也就是你,都有权利根据市场价格来处理自己的资产,股东大会没有权力处置股东的私有财产,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无效,这和当年“郑百文”事件如出一辙。答毕!仅个人观点。
北京杨文战律师解答:任何人无权股东退东,是否转让,不是股东会决议的事,是股东自己的事,除非当初有明确约定才有可能。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强制要求离职股东退股,是否合法?”,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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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能否强制离职股东退股?
不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显著资合性,股东依法享有股权自由转让的权利,该权利属于股东个人财产权范畴,非因法定事由或股东本人自愿处分,股东大会不得以资本多数决予以剥夺或强制转让。职工身份与股东身份是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解除劳动合同仅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并不当然产生股权强制转让的法律后果。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强制离职股东退股,实质是以多数股东意志处分少数股东财产,逾越了股东大会的职权边界。即便公司净资产高于注册资本,公司单方确定按注册资本回购,也明显违背等价有偿原则。因此,除非该股东在入职或持股时曾作出明确的无条件接受退股安排的承诺,否则该决议因侵犯股东合法财产权而无效。若公司已通过该决议并要求股东履行,股东可依法主张决议不成立、无效或撤销,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实务中,需注意区分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规则差异,前者更强调股份流转自由,强制退股条款的合法性审查更为严格。
公司章程规定离职必须退股,该条款是否有效?
该条款的效力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但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原则上倾向认定无效。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自治空间,但章程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侵害股东固有权利。股权转让自由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核心权利,章程若剥夺或过度限制该权利,且未取得股东个别同意,则不具备正当性。实践中,法院通常区分章程条款的形成时间与股东的意思表示:如果股东在取得股份后,章程新增或修改强制退股条款,且股东明确反对,该条款对反对股东不产生效力;如果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员工持股计划或章程中预先自愿接受离职退股安排,且回购价格合理,则可能被认可。但即便有约定,仅按注册资本退股,在净资产为注册资本四倍的情况下,也可能因显失公平而无法获得支持。需注意,股份公司股东众多、股份自由流通性强,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应审慎认定。对于职工持股的股份公司,更应当通过自愿签署的股权管理协议明确退出机制,而非依赖股东大会多数决。若股东认为该条款侵害自身权益,可请求法院确认无效或撤销相关决议,同时可主张按公允价值评估股权价值。
股东遭遇强制退股决议,应当如何依法维权?
股东可围绕决议效力与股权价值两条主线展开维权。首先,股东应仔细审查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确认决议是否存在瑕疵。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若决议内容本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强制处分股东私有财产,则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其次,股东应妥善保管股东大会通知、会议记录、表决票、反对意见等证据,用以证明自己未同意强制退股方案。第三,股东可拒绝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要求公司不得依据无效决议实施回购或注销行为。若公司强行划转或剥夺股东资格,股东可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之诉及财产损害赔偿之诉。第四,针对回购价格不合理的问题,股东有权要求按异议提出时的公允价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如协商不成可申请司法审计评估。此外,股东还可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反映公司治理违规行为。最后,务必注意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避免因超过法定期限丧失救济机会。同时,建议股东综合评估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谈判地位,优先协商解决,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以降低维权成本并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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