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LCNLCN咨询:我有一同事为香港人,想在内地开公司,请�香港人可以在内地开有限公司(做内资)�?如可以要如何做?不可以要如何做?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香港地区个人或公司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即香港个人在内地开公司则需按照外商投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视为外资不能注册为内资企业。
作为外商投资的,目前在内地还是可以享受相当的优惠政策,当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明年三月可能会作调整。相对于内资企业来说其设立手续只是略为复杂些,如果没有其他考虑的建议直接设立为外资企业。当然如果一定要设立为内资的,可以考虑采用隐名股东的方式来操作,即名义上登记股东为内地个人而实际股东为香港个人,当然公司经营范围的不同会对双方的隐名投资协议及公司的后续运作产生不同的影响,需要慎重处理。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同意马律师的意见。但在广州可以申请设立“港人内资公司”,这是广州政府部门专门为香港人在广州设立“内资公司”而制定的一种政策,设立这类型公司的程序比设立一般的内资公司稍为复杂些,本人的同事最近代理香港客户在广州设立了此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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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香港人不能在内地设立内资公司吗?
香港人在内地设立公司时,可以通过隐名投资方式实现内资公司外观,即由内地自然人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股权,香港人作为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收益。但这种方式存在显著的法律风险。第一,隐名投资协议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般认可其在内部的相对效力,但若存在规避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或骗取内资政策的情形,则可能被认定无效。第二,股东权利行使受限:香港人不是工商登记的股东,无法直接参与股东会表决、委派董事或查阅会计账簿,必须依靠名义股东代为行使权利,一旦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或拒绝配合,实际出资人维权将非常困难。第三,公司债务与责任风险:若公司产生债务,名义股东需对外承担股东责任,实际出资人可能被牵连;若名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实际出资人还可能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经营范围的限制:若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外资禁止或限制类行业,以隐名方式规避会构成违法,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因此,隐名投资必须辅以严谨的股权代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并尽可能进行公证。但即便有协议,也无法完全消除法律风险,建议仅在当地政策允许且业务合规的情况下审慎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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