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破产财产拍卖不公,能否上诉?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国有企业破产财产拍卖不公问题展开实务分析。核心要点包括:破产财产拍卖不同于民事执行拍卖,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拍卖中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原则上不直接适用于企业破产拍卖;拍卖师临时宣布“同等价格优先原承租人”的规则虽与拍卖法要求事先宣布拍卖规则的精神存在张力,但承租人基于租赁关系本就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若拍卖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撤销拍卖或确认转让无效,并可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起诉时效一般为2年,需及时主张权利。

 法律桥网友咨询:1、国有企业破产后的财产拍卖能否参照2004年11月1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的第十六条: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购买,如无更高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竟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2、我市有一家国有企业破产后,人民法院委托某拍卖公司发出公告将其财产进行拍卖。在拍卖时,拍卖主持人临时宣布另增加一条规定:同等价格,优先原承租人。竞拍只有两家,原承租人连续举牌跟价,造成另一方举牌加价到1300万元时误以为中标,而主持人落锤定音后缺宣布原承租人以1300万元同等价格优先中标。
明显拍卖不公,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达2500万元左右,能否上诉状告拍卖公司及相关职能部门,并要求法院作出拍卖无效的判决?

上海盛先磊律师解答:“同等价格、优先原承租人”的规则应事先公示,拍卖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应该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再咨询:这个是一般的国有企业破产后财产拍卖不是民事执行拍卖,能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给予原承租人优先受买权?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根据拍卖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难以认定拍卖师在拍卖前临时增加规定有违上述法律规定;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是“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于是否适用于企业破产,则看该企业破产是否为在法院执行阶段被宣告破产,一般而言,最高院的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企业破产的拍卖;再者,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拍卖师没有宣布增加该规定,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也具有优先购买权。

至于所提到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达2500万元左右的问题,则很可能涉及到整个国有资产转移程序的不合法的问题,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反映意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具体可参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再咨询:请问起诉的时限是多长?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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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14 18:5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破产财产拍卖能否适用民事执行拍卖规定?

国有企业破产财产拍卖原则上不能直接适用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相关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明确限定于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拍卖行为,而企业破产拍卖属于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处置环节,其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和拍卖法。尽管两者在拍卖程序上有相似之处,但破产财产拍卖更强调债权人利益平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规则设计、监督机制与民事执行拍卖存在差异。实务中,若破产企业处于法院执行阶段被宣告破产,某些程序规范可以参照执行拍卖的精神,但不能简单套用。对于优先购买权问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基础在于租赁关系本身,而非执行拍卖规则。因此,在破产财产拍卖中,承租人仍可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购买权,但需关注拍卖公告是否明确列明权利行使方式。若拍卖机构未事先公示优先购买权规则,可能构成程序瑕疵,但不必然导致拍卖无效,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是否损害其他竞买人利益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建议在参与此类拍卖前,仔细审查拍卖公告和规则,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拍卖临时增加优先购买规则是否合法?

拍卖师在拍卖开始前临时宣布增加“同等价格优先原承租人”的规则,是否合法需从多个层面分析。首先,拍卖法要求拍卖师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该规定旨在保障竞买人的知情权和公平参与权。临时宣布规则虽发生在“拍卖前”,但若是在竞买人举牌之前突然增加,可能导致竞买人基于原有规则形成的合理预期被打破,特别是当该规则实质性影响出价策略时,可能构成程序瑕疵。其次,承租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来源于合同法关于租赁关系的规定,即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该权利是法定的,不以拍卖规则是否载明为前提,但行使方式需符合“同等条件”要求。在拍卖场景下,同等条件通常指最高应价,若原承租人接受最高价即可优先竞得。因此,即便拍卖师未临时宣布,承租人仍可依法主张优先权。然而,程序瑕疵不等于拍卖无效,除非该瑕疵导致竞买人无法平等参与竞价、剥夺了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若仅因未事先公示规则,法院可能认定拍卖可撤销而非当然无效。实践中,判断规则是否违法的关键在于程序是否公开透明,以及规则本身是否具有合理依据。建议竞买人当场提出异议并进行证据保全,事后可依据拍卖法和相关民事诉讼程序请求撤销拍卖。

拍卖不公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应如何救济?

若国有企业破产财产拍卖过程中存在明显不公,导致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成交,造成流失,利害关系人可采取多重救济途径。第一,程序性救济: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或当事人自愿原则,竞买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拍卖无效或撤销拍卖。法院会重点审查拍卖规则是否事先公示、竞价过程是否充分、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或欺诈行为、成交价格是否明显偏低等因素。若认定拍卖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且直接影响成交结果,法院可依法撤销拍卖或确认无效。第二,行政监督途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定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管理办法,转让过程中若发现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隐瞒债权债务、恶意压低评估价格等情形,国资监管机构有权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当事人可向当地国资监管部门书面举报,要求其介入调查并责令整改。第三,民事诉讼救济:受害方或相关权利人可以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损害国家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之诉。此类诉讼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转让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数额。关于起诉时限,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涉及国有资产保护,时效起算点可能从国资监管部门确认违法之日或转让行为被撤销之日起算。建议当事人在拍卖结束后尽快固定证据(包括现场录音录像、竞买记录、付款凭证等),并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避免因超期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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