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典型案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实施垄断行为案

文章摘要 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接到投诉,称赤峰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通过行政机关限定,分割批发销售市场,涉嫌垄断经营。调查结果显示,6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通过协同行为实施垄断协议,损害了零售商及消费者的利益。工商局依法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共计58.37万元。该案例表明,通过行政机关限定和划分批发销售市场的行为可能构成垄断行为,损害竞争。

  2014年1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接到投诉称,赤峰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行政机关限定为由分割批发销售市场,涉嫌垄断经营,请求工商机关依法查处。接诉后,该局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对涉案当事人进行反垄断调查。


  经查,赤峰市中心城区由松山区、红山区两个行政区组成,有6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自2006年以来,赤峰市松山区、红山区安监部门除发布《通告》告知零售商必须从指定的供货商处购进烟花爆竹商品外,还采取委托指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办理烟花爆竹零售商专项许可申报手续的方式,强化零售商对指定批发商的依赖关系。


  两区6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用对本区零售商销售的未加贴本企业防伪标识商品予以没收处理的方式,积极落实两区安监部门划片批发供货规定,导致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商仅能从被指定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剥夺了其在供货商、经营品种、商品价格等方面的自主选择权。财安、吉安、百众、庆典4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还借助安监部门授予承办相关考核及统一为划定区域内零售商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权利的条件,要求申办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商必须预交一定数额的订货款。对不按规定数额交纳订货款的零售商,不予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或通过限制供货数量的方式予以制裁。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认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未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商只能从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商品。6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安监部门的行政限定为由,就划分批发销售市场采取了一致性行动,借助划分批发销售市场获取高额垄断利润,损害了零售商及消费者的利益。此外,4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为零售商设定了购买最低限额商品的不合理交易条件,严重损害了零售商的利益。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认定6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通过协同行为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责令上述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共计58.37万元。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1:56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是指企业通过协同行为或其他方式,损害竞争,限制市场进入,获得垄断权益的行为。

如何识别垄断行为?

通过分析企业的行为是否损害竞争,限制市场进入,获得垄断权益,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可以识别垄断行为。

如何处理垄断行为?

依法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或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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