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建筑工程合同的处理(2001)

问:
98年10月私人合伙投资工程由于包工头无资质承建,导致合同无效。原合同明确按国家标准单价90%结算,市场上私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本上采取按国家标准单价80%实行包干价,公建项目经正规投标基本上是在国家标准结算单价的85%左右中标。上述无效建筑工程应如何结算(工程已完工)。


原合同明确按国家94年单价90%结算。按有关规定,有约定94单价的可执行到98年底。否则从98年6月1日起执行98年结算单价。上述情况应执行那种结算单价。


本人请教上述二个问题的原因是:我们不知道私人投资工程,承包给包工头会造成无效合同局面。合同中约定质量赔偿包工头也以合同无效不认账,结算也以过去计划经济时代主管部门规定工程造价投标系在国家单价相差正负3%之内有效。而这几年为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主管部门已重新规定,允许工程队合理让利。本地这几年公建工程经正规投标,中标情况如上所述。而以合同法本意诚实守信原则,无效合同只是互相返还各自损失。无论按市场价还是按公建中标价包工头不但没损失,而且还有盈利。如果反而按国家单价全额结算,那不是奖励包工头无资质违法承包工程吗?本人见一生效的判决书,对无权经营种子的单位,已销种子影响产量造成损失要完全赔偿,而种子只能按一般谷子计价。理由就是不能支持非法经营,反之便承认经营合法。还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书,租赁经营场所,为逃税双方造假承包额,导致合同无效。对无效合同原真承包费数额这一点法院认定有效,理由是无效合同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有效性(该条款不违法)。而我们的情况应依据什么法规,案例或司法解释结算工程款,公正解决双方争议。为此,恳请专家给予指数。


答:
建筑工程合同因承接方无资质而无效,如果工程质量合格,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并参考市场价格结算,这对于建设方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当得利了。但是对于施工单位,如果就这样处理,显然存在你说的问题,即变相鼓励违法经营。建筑法对此有规定:第六十五条,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法院或者建筑主管部门可以没收施工方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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