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签订的场地租凭协议,原来公司的经理做伪证说是假的,如何应对?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国企改制中个人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后遭遇合作方夺权、原公司经理作伪证称协议虚假的困境,提供法律应对思路。核心要点包括:协议真伪应通过双方签字盖章真实性及司法鉴定程序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需结合召集程序、表决权行使等合法性审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官回避以保障程序公正。文章强调及时委托律师全面审核材料、启动司法鉴定和程序性救济是破解伪证与地方干预的关键,对处理类似租赁合同纠纷及公司控制权争议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权大于法吗咨询:我是一名国企的职工,在企业改制时本人以自己的名义签定了场地租凭协议,承包了一块土地用于开发商场,因为当时资金短缺叫了几个朋友一块干,现在他们见利忘义,他们想夺权,我于是解除了与原公司的租凭承包协议,他们便开股东会免除了我的法人和董事长一切职务,他们还买通原来的公司经理做违证,说我签定的协议是假的,其实他们的才是假的,我该怎么应对,请求帮助。现在法院分管这个案子的副庭长也是他们的朋友,我真的没办法了吗。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本案牵涉到的问题比较多,包括租赁合同效力问题,公司股东决议效力问题,如果需要明确解答应带齐材料前往当地律师处,由律师审核完毕材料后才能准确判断。针对你协议真假的问题,一般的做法是看协议上双方的盖章和签字是否真实,而如果双方有争议,可以请求法院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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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21 22:2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被违法解除租赁协议并罢免法定代表人,我该如何维权?

维权路径需根据法律关系分别处理。对于租赁协议,若对方以协议虚假为由主张解除,属于合同纠纷,应围绕协议效力与解除权是否成立进行对抗。协议经鉴定为真实且我方无根本违约时,对方单方解除不产生法律效力,可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对于股东会决议罢免法定代表人职务,需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是否符合章程及法律规定。若存在未提前通知、无表决权股东参与、伪造签名等程序瑕疵,或罢免理由缺乏合法性依据,可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或确认决议无效之诉。特别注意,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在决议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前,登记变更可能已发生,因此需及时申请行为保全,冻结工商变更。此外,对方贿赂法官或与法官存在利害关系,可依据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在案件审理前或审理中申请该法官回避,并提供相应证据线索;若回避申请被驳回,可向法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反映,或在判决后以此作为上诉理由。整体策略上,建议立即委托专业律师全面梳理租赁协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历次决议文件,并同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异议、证据保全等多项措施,形成立体维权体系,防止因程序拖延导致权利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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