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Canna咨询:
1、外资注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房产开发公司开发房产合法吗?
2、为了外资在中国开发房产的合法性,投资管理公司和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实质性100%股权转让,房产开发公司空挂10%的股权。转让合同上注明或另签订合同房产开发公司不享受资产、不享受利润分红等条款会得到法律认可吗?会不会因抵触法律而导致空挂10%的股全变成有实质性的股权呢?
3、投资管理公司收购房产开发公司后有必要让原房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在收购以后新的公司里保留一名董事名额并让其参与董事会呢?法律上有无规定呢?
4、外资注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房产开发公司开发房产,其中有什么必要的前提条件和应该注意的问题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1、外资注册的投资管理公司收购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存在的障碍在于:如果新注册一家公司来收购房地产公司,那么需要大量的外汇,这在申请外汇账户以及汇入大量外汇的审批中将可能受到障碍。
2、可以收购其100%的股权,上述操作从形式上看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另外签订的合同也是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具体还涉及到该协议的行文)
3、法律规定董事会的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是否保留董事由股东决定。上述操作中,是否保留均可行。
4、注意资金如何从境外汇入的障碍。(目前可行的操作是外资成立物业管理公司或房地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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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资收购房地产公司是否合法?
外资注册的投资管理公司收购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法律上并非当然禁止,但必须符合中国外商投资准入和外汇管理的基本规则。首先,房地产开发属于允许外商投资领域,但实践中不同时期有不同监管要求,需关注负面清单及行业政策。其次,收购行为本身属于股权转让,适用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只要交易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属有效。然而,外资收购涉及跨境资金流动,核心障碍在于外汇登记与结汇审批。收购方需向银行或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外汇账户开立、资金汇入及结汇用途审核,若以新设公司名义收购,还需证明资金来源合法、用途真实。实务中,若收购资金金额较大,审批可能耗时较长甚至受阻,建议提前与外汇管理部门沟通。此外,需注意收购后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开发,若仅持有投资管理营业执照,应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或另设项目公司。总之,合法性取决于交易架构合规性与资金通道顺畅性,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并设计交易方案。
约定原股东不享受利润分红有效吗?
在股权收购中,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约定原股东在交割后不享有目标公司资产及利润分红,这类条款的效力需结合法律原则分析。根据中国公司法,股权转让完成后,原股东退出公司,其股东权利(包括资产收益权)随之转移给受让人。若收购方受让100%股权,则原股东不再具有股东身份,自然不享有分红和资产权益,这是股权转让的当然效果。如果交易结构设计为保留10%股权由原股东“空挂”,但同时约定其不享受资产、不参与利润分配,该约定属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特别安排。法律上,股东权利中的财产性权利(如表决权、分红权)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进行限制,只要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但需注意,股东身份仍存在,名义股东可能需对外承担股东责任,如公司破产时未实缴出资的补足义务等。此外,若该空挂股权被法院认定为代持关系,则实际权利人可能被要求显名化,导致约定被击穿。建议采用明确的无偿转让、减资或调整为优先股等更稳妥的法律安排,并辅以公司章程修订和股东协议细化和完善。
收购后必须保留原股东董事吗?
收购房地产开发公司后,是否保留原股东担任董事,法律并无强制要求。根据中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股东享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收购方取得公司控制权后,完全有权通过股东会决议重新组建董事会,改派或罢免原董事。若原股东不再持股或持股比例不足,则其提名权自然受限。实践中,为了平稳过渡或满足原股东在过渡期的配合需求,收购方可能暂时保留一名原股东或其委派的董事,但这属于商业谈判的安排,并非法律义务。不过需注意两点:一是若原股东仍持有10%股权,则其作为股东依然享有提名董事的提案权,但该提案是否通过取决于股东会表决规则;二是若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有特殊约定(如特定事项需原股东董事同意),则收购方需履行相应程序,否则可能构成违约。此外,外资收购还需考虑目标公司董事会构成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或后续监管要求,以及首席财务官等关键岗位设置。建议在交易文件中对董事会组成、提名权、议事规则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后续公司治理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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