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问:今年8月底,我在一商场租了一商铺开专柜,9月11日将所有押金,租金交齐.双方约定于9月15日进场开业.15日的前几天,商场说原商户不愿撤走,需要把时间推迟,但承诺在10月1日前进场.经过协商,我同意了.当确定9月23日进场时,我欲前往商场签定合同,并将装修申请交上时,商场经理提出要我们撤除,或者搬至二楼(不同的商场),或者再推迟时间(11月,12月,不定),或者换商铺位置.理由是:商场之前与其中一家专柜"口头协议"做独家生意,我们卖的商品类型相同,所以不允许.当时的招商代表非常清楚我们所卖货品类型,但从未提及冲突之事.商场经理说如果我们不同意他们的安排,则退回押金,让我们撤出...可是因为我们已经进好了货品,还和装修工有了约定.
租赁意向函里写“......在交齐5000元订金后一周内,交纳保证金金、首月租金等费用,并办理租赁手续。”
请问好心律师,我该怎么办?没有签定合同,租赁意向函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桥网友解答:你们虽然没有签定合同,但是合同已经成立.理由如下 :
租赁意向书是商场向你发的要约."租赁意向函里写“......在交齐5000元订金后一周内,交纳保证金金、首月租金等费用,并办理租赁手续。”"根据他的要约,你以实际行动作出了承诺,对方也接受了你的承诺,即你按照要约的要求交了款.因此你可以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你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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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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