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我市在2000年9月一次性付款给满洲里中天房地产公司购买中天综合楼4#门市。该门市房与同年12月1日交付给我使用。该房2500元一平米,面积99.06平方米。我由于是一次性付款每平方米优惠50元。共计247650.00元。房照开发商当时没有办理。今年12月6日开发商通知办理放照还得交契税7280.91元,当时签定购房合同时合同里没有提到契税的事情,开放商当时也没有说。说以我不知道这钱该不该交。
你应当交这笔税。因为根据我国契税暂行条例,购买房屋应当缴纳契税,这是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收,并不包括在房款中。由于这是法定义务,合同没有提到契税也无可厚非,当然发展商应当向购房者讲清楚购房者应当缴纳的税费。以下是有关规定,供你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1997年7月7日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杨春宝律师 |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购房合同未约定契税,购房者还需要缴纳吗?
需要缴纳。契税是国家针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在房屋买卖关系中,承受房屋权属的购房人是法定纳税人,这一纳税义务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来源于购房合同的约定。换言之,契税本身就不包含在房价款之中,购房人支付房款只是履行了买卖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而缴纳契税则是向税务部门履行的法定纳税义务,两者性质不同、主体不同、去向也不同。因此,即使购房合同中没有提到契税,甚至开发商在售房时从未就此作出说明,购房人的纳税义务依然依法成立,不能以合同未约定为由拒绝缴纳。在实务中,缴纳契税通常还是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前置条件,不缴纳契税将直接影响产权证书的办理进度。当然,从诚信和规范经营的角度看,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和交付房屋时应当向购房者讲清楚其应缴纳的各项税费,未尽说明义务虽不改变纳税义务本身,但可能引发购房者的不满与纠纷。购房者在购房前也应主动了解契税等税费负担,将相关成本纳入购房预算,避免交房后才发现额外支出而产生争议。
契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情形?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具体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但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三是房屋买卖;四是房屋赠与;五是房屋交换。也就是说,只要发生了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承受权属的一方原则上就是契税的纳税人。就房屋买卖而言,无论是购买商品住宅、门市房还是其他类型的房屋,购房人都需要缴纳契税,这与房屋用途、付款方式没有关系,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购买住宅或商业用房,均不影响纳税义务的成立。实务中常见的争议是,购房者误以为契税已包含在房款中,或者认为合同没有约定就不用缴纳,这些认识都是不正确的。契税是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收,开发商收取房款时并不代收契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由开发商代办相关手续。购房者在交易前应当核实交易性质是否属于契税征税范围,并预留相应税费资金,以免办理产权证书时措手不及。
契税的税率和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
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法定幅度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和国家税务部门备案,因此不同地区的实际执行税率可能存在差异,购房者应以当地公布的适用税率为准。在计税依据方面,不同交易类型的确定方式有所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以及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于没有成交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则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作为计税依据。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核定征收的情形,即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交换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有权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以防止通过压低合同价格的方式规避税收。实务提示:购房者在计算契税时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基数,按当地适用税率计算,同时注意如实申报成交价格,避免因价格明显偏低而被税务机关核定调整,增加税务风险和办证延误。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