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时是否应当支付房屋使用费?(2002)

文章摘要 问: 杨春宝律师:您好,本人有一法律问题要求教:本人于1998年与房产开发商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2000年1月房产开发商书面通知本人办理入户手续,本人于2000年12月办理了入住手续。但没有入住。现由于开发商不能履行合同的补充条款(违约事实开始时间为2002年1月1日),本人提出退房要求,房产开发商同意履行合同约定的退房条款,但提出要收取从2000年1月到退房时的房屋使用费。以下是本人求教的问题:1、 开发商提出的这一房屋使用费是否合理?2、 如果合理,使用费的记取时间怎么确定?3、 使用费的单价怎么计取?(每月或每年多少钱)望不吝赐教,万分感谢!答:如果确因发










问:


杨春宝律师:您好,本人有一法律问题要求教:


本人于1998年与房产开发商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2000年1月房产开发商书面通知本人办理入户手续,本人于2000年12月办理了入住手续。但没有入住。


现由于开发商不能履行合同的补充条款(违约事实开始时间为2002年1月1日),本人提出退房要求,房产开发商同意履行合同约定的退房条款,但提出要收取从2000年1月到退房时的房屋使用费。


以下是本人求教的问题:
1、 开发商提出的这一房屋使用费是否合理?
2、 如果合理,使用费的记取时间怎么确定?
3、 使用费的单价怎么计取?(每月或每年多少钱)


望不吝赐教,万分感谢!



答:


如果确因发展商违约导致退房,由此而发生的损失均由发展商承担,你也无须向发展商支付房屋使用费。但是如果合同是无效合同或者违约条款是无效的,基于此,你提出退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结果是双方返还,你应当支付你实际占有该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该费用应当从你办理入住手续时起算,因为从那时起,该房屋在你实际控制之下,你就拥有了该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你实际没有使用并不影响你对该房屋的控制。至于使用费的多少应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参考市场租金标准确定。


杨春宝律师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48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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