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是否可以行使他项权?(2001)

文章摘要 制药厂与汽修厂签订虚假土地转让协议骗取权属证书,汽修厂持证向王平借款并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后政府查实撤销两证并宣布他项权证失效。律师认为:他项权利系附属于房地产权利的担保物权,主权利被撤销,他项权随之消灭,政府行为合法;王平可向政府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担保落空系制药厂与汽修厂共同弄虚作假所致,二者应依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他项权失效后,王平对现存房产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杨律师:


2000年4月,运城市制药厂将土地房产转让给运城市育才汽修厂,并办理了相应手续,同年8月,汽修厂持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向王平借款,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同年10月,制药厂反映汽修厂没有按约定足额付给土地转让费,为了在办理土地证时少缴费也为了让汽修厂尽快用土地证贷款偿还土地转让费,其与汽修厂签订了假的土地转让协议,土地转让费发票也是假的,但其默认,现要求收回土地房产使用权,政府经调查属实,于2001年5月公告撤销了汽修厂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同时宣布王平的他项权证失效,致王平的债权担保落空,现汽修厂无力偿还债务又提供不出新的担保,请问王平办理他项权证的手续完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政府在公告中未适用任何法律,那么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如何提起行政诉讼?能否以侵权行为追究制药厂和汽修厂的民事连带责任?他项权证失效后,房产依然存在,王平是否可对现存的房产行使他项权?


北大法律信息网网友



北大法律信息网网友:


他项权利是附属于房地产权利的担保物权,汽修厂的房地产权利不存在了,王平的他项权利自然也不再存在。政府行为是合法的。当然王平可以请求司法审查,向政府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他项权利不再存在的原因是汽修厂的房地产权利不再存在,然而房地产权利不再存在的原因是制药厂和汽修厂共同弄虚作假。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制药厂和汽修厂应承担边带的过错责任。


他项权利失效后,王平对该房地产不再拥有任何权利,不能对现存房地产行使他项权。


杨春宝 律师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5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政府撤销土地证房产证并宣布他项权证失效是否合法?

他项权利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依附于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等主权利而存在,主权利消灭,他项权利随之消灭。本案中,制药厂与汽修厂为少缴费用、尽快贷款而签订虚假土地转让协议,转让费发票亦属伪造,行政机关经调查属实后,依法撤销基于虚假材料取得的土地证与房产证,属于对违法登记行为的纠正,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汽修厂的房地产权利因登记被撤销而自始不存在,附着其上的他项权自然失去存在基础,政府公告宣布他项权证失效,是对权利状态的确认而非新的处分,程序上公告送达亦无明显不当,故政府行为合法。实务中需注意,债权人若认为撤销登记损害其善意取得的担保权益,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程序正当性;同时应收集借款合同、他项权证、缴费凭证等证据,证明自身办理抵押登记时手续完备、主观善意。风险提示在于,即便行政诉讼胜诉可能性较低,诉讼过程也可固定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为后续向造假双方索赔奠定基础,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王平应如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王平如不服政府撤销权属证书并宣布他项权证失效的公告行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审查。管辖方面,一般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王平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法定期限内起诉,逾期将丧失诉权。诉讼中,王平作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主张自己办理他项权登记时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善意相对人,行政机关未适用任何法律依据即宣布他项权证失效,存在程序瑕疵与法律适用不当。实务操作上,应准备起诉状、身份证明、借款合同、他项权证原件、政府公告等证据材料,重点围绕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程序合法性展开质证与辩论。需要提示的风险是:由于他项权利从属于主权利,主权利登记被合法撤销后,法院大概率维持行政行为的效力,诉讼目的更多在于确认事实、争取过渡性救济;王平应同步评估民事诉讼索赔的可行性,将行政程序固定的造假事实作为民事索赔证据,双轨并行,避免因单一诉讼败诉而延误债权实现的最佳时机。

他项权证失效后王平能否追究制药厂和汽修厂责任?

可以。他项权利失效的直接原因是汽修厂的房地产权利不复存在,而权利不复存在的根源在于制药厂与汽修厂共同弄虚作假、骗取登记。依据担保制度的基本规则,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规则在现行民法典担保制度中亦得到延续。制药厂明知转让虚假仍予默认并配合办证,汽修厂以虚假材料取得证书并设定抵押,二者构成共同过错,王平作为无过错的善意债权人,有权要求二者对担保落空造成的借款本息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务中,王平应以侵权或担保无效过错赔偿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提交借款凭证、他项权证、政府撤销公告、虚假协议与假发票等证据,证明损失与造假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争议焦点通常包括王平是否善意、损失范围如何界定、两被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风险提示:汽修厂已无力偿债且无法提供新担保,执行难度较大,建议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并将有偿付能力的制药厂列为共同被告,以最大限度保障债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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