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费的继承问题(2002)

文章摘要 问: 杨律师,你好!我是北京的网友。我外婆十几年前就去世了,留下一处房产,产权证上是外婆的名字,一直没有变更。房子由外婆的另一个女儿居住,现该房被拆迁,我的这位姨妈没有通知任何人,擅自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且伪造了一份遗嘱。现在拆迁人并未将该笔拆迁款交给我这位姨妈。不能以她为被告。我不知道如果起诉我应以谁为被告,如何主张权利?答:你外婆去世后,房产作为遗产的一部分,应当由相关继承人继承分割。在当时没有分割的情况下,该房产应视作继承人共有,拆迁时应共同处分。因此,相关继承人可将拆迁人和你姨妈作为共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然后相关继承人共同与拆迁重新签订合同。杨春宝律师




问:


杨律师,你好!我是北京的网友。我外婆十几年前就去世了,留下一处房产,产权证上是外婆的名字,一直没有变更。房子由外婆的另一个女儿居住,现该房被拆迁,我的这位姨妈没有通知任何人,擅自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且伪造了一份遗嘱。现在拆迁人并未将该笔拆迁款交给我这位姨妈。不能以她为被告。我不知道如果起诉我应以谁为被告,如何主张权利?



答:


你外婆去世后,房产作为遗产的一部分,应当由相关继承人继承分割。在当时没有分割的情况下,该房产应视作继承人共有,拆迁时应共同处分。因此,相关继承人可将拆迁人和你姨妈作为共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然后相关继承人共同与拆迁重新签订合同。


杨春宝律师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3日

常见法律问题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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