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费的继承问题(2002)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拆迁款继承纠纷展开实务分析。被继承人去世后,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属于遗产,未经分割前依法视为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任何继承人均无权单独处分。部分继承人擅自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甚至伪造遗嘱的,其他继承人可将该继承人与拆迁人列为共同被告,主张拆迁协议无效,再由全体继承人共同与拆迁人重新签订补偿协议,依法分割拆迁利益。文章对确定被告、选择诉讼请求及遗产共有状态下的权利救济路径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问:


杨律师,你好!我是北京的网友。我外婆十几年前就去世了,留下一处房产,产权证上是外婆的名字,一直没有变更。房子由外婆的另一个女儿居住,现该房被拆迁,我的这位姨妈没有通知任何人,擅自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且伪造了一份遗嘱。现在拆迁人并未将该笔拆迁款交给我这位姨妈。不能以她为被告。我不知道如果起诉我应以谁为被告,如何主张权利?



答:


你外婆去世后,房产作为遗产的一部分,应当由相关继承人继承分割。在当时没有分割的情况下,该房产应视作继承人共有,拆迁时应共同处分。因此,相关继承人可将拆迁人和你姨妈作为共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然后相关继承人共同与拆迁重新签订合同。


杨春宝律师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43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被继承人去世后房产未分割,拆迁时谁有权签订拆迁协议?

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即转化为遗产。在遗产未经继承分割之前,该房产在法律上处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的状态,任何一名继承人都只是共有人之一,并不享有单独处分整套房产的权利。因此,房屋面临拆迁时,拆迁协议涉及对共有财产的重大处分,原则上应当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协商一致后共同签订,或者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推举的代表经合法授权后签订。实务中,个别继承人利用其实际居住房屋、持有产权证书等便利条件,瞒着其他继承人单独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甚至伪造遗嘱以证明自己享有全部继承权,这种行为既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和共有权,也使拆迁协议的效力存在重大瑕疵。其他继承人发现后,应当及时收集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房屋产权登记信息以及伪造遗嘱的相关证据,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需要提示的风险是,如果拆迁人明知房屋存在多名继承人而仍与个别继承人签约,其主观上难以认定为善意,协议被确认无效的可能性较大;但若拆迁款已经实际发放并被个别继承人挥霍,其他继承人还需另行主张返还或赔偿,执行难度会明显增加,因此发现线索后宜尽早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尚未发放的拆迁补偿款项,防止利益进一步受损。

伪造遗嘱擅自签订拆迁协议,其他继承人应以谁为被告?

在这类纠纷中,正确的诉讼策略是将擅自签约的继承人与拆迁人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们之间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理由在于:涉案房屋在遗产分割前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个别继承人无处分权,其通过伪造遗嘱虚构自己为唯一继承人的事实,与拆迁人签订协议处分共有财产,该协议因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将拆迁人一并列为被告,是因为协议是否无效直接涉及拆迁人的利益,且拆迁款尚未发放时,只有在确认原协议无效后,全体继承人才能与拆迁人重新签订合法有效的拆迁补偿协议,从根本上解决补偿款的归属和分配问题。实务操作中,原告需要准备的证据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全体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被伪造的遗嘱文本以及拆迁协议副本等。对于遗嘱真伪存在争议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确认签名或字迹的真实性。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拆迁人是否明知存在其他继承人、签约继承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其他继承人是否曾以行为表示认可协议等。风险提示方面,如果其他继承人明知签约情况却长期不提出异议,可能被认定为以默示方式追认协议效力,从而丧失主张无效的机会,因此一旦发现权益受损,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起诉维权,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而承担不利后果。

拆迁协议被确认无效后,继承人如何主张拆迁补偿利益?

法院确认原拆迁协议无效后,拆迁法律关系恢复到协议签订前的状态,全体继承人可以共同与拆迁人重新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款项支付对象等核心内容。重新签约时,建议全体继承人先就补偿款的内部分配达成书面协议,或者共同指定收款账户并明确各自份额,避免补偿款到位后再次产生分配纠纷。如果继承人之间对遗产份额存在争议,例如涉及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等问题,可以另行提起继承纠纷诉讼,由法院对遗产范围和各继承人应得份额作出认定后,再依据生效裁判分割拆迁利益。实务中还应注意,房屋拆迁利益不仅包括货币补偿,还可能包括安置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多项内容,其中部分费用与实际居住状况相关,长期实际居住房屋的继承人可能就搬迁补助、临时安置等费用主张相应权益,法院在处理时会区分补偿项目的性质分别认定归属。风险提示方面:一是重新签约过程中继承人内部意见不统一可能拖延签约进度,影响补偿利益及时实现,必要时可申请相关部门或调解组织协调;二是若伪造遗嘱情节严重,相关行为人可能丧失继承权甚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他继承人可在继承诉讼中一并主张;三是整个维权过程涉及确认合同无效与继承分割两类法律关系,建议委托专业律师统筹设计诉讼方案,合理确定诉讼请求的先后顺序,以提高维权效率并降低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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