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保金应当何时返还?(2002)

文章摘要 建设工程中,质保金返还时间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并无必然联系。法定保修期是承包人承担保修义务的最短期限,而质保金的扣留与返还属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事项。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低于法定保修期的,并不因此无效;质保金返还后,承包人仍应在法定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若合同仅约定保修按国家规定执行而未约定质保金条款,发包方扣留质保金缺乏依据,承包方有权随时要求支付,并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问:

建筑工程中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会约定质保期(一般是一年),质保金一般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但是,同时法律又对建筑工程作出了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就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质保金应该在何时支付呢?按道理,法律作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合同约定的期限低于此期限的,应属无效。但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承包方的质保金拿到手的时间未免太太迟了,尤其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其合理使用年限可能长达50年或更多,总不能让承包商等这么久吧?

另外,我公司碰到过一个案例,合同中双方关于保修只写了“按国家规定执行”,根本没有“一年”的约定,现在发包方以上述理由在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拒不支付质保金。我公司有诉权么?

谢谢!

答:

保修与质保金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支付(或从工程款中扣留)质保金有一定合理性,但得由双方约定,与法律关于保修期的规定并不冲突。如果合同只约定保修按国家规定,没有约定质保金,则随时可以要求发包方支付。当然还得具体分析合同内容。

杨春宝律师

最后编辑于:2024-11-24 12:19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质保金返还时间与法定最低保修期有何关系?

二者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法定最低保修期限解决的是承包人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承担保修义务的问题,属于法律对工程质量的强制性要求: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五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其他项目由双方约定。而质保金是发包人为担保缺陷修复从工程款中扣留的资金,其扣留比例、返还条件与返还时间属于合同自治范畴,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因此,合同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短于法定保修期的,并不因低于法定期限而无效,因为质保金返还后,承包人在法定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并不免除,发包人利益仍有法律保障。实务中,发包方常以主体结构保修期长达数十年为由拒绝返还质保金,该理由不能成立,否则将变相无限期占用承包人资金,显失公平。建议承包人在签约时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及质保金返还节点,例如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或两年返还,并约定逾期返还的利息或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应收集竣工验收资料、付款凭证、往来函件等证据,先书面催告,催告无果可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主张返还质保金及相应利息。

合同仅约定保修按国家规定,能否拒付质保金?

不能。质保金的扣留属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安排,必须有明确约定作为依据。保修条款与质保金条款相互独立:保修按国家规定执行,仅意味着承包人应按照法定最低保修期限承担保修责任,并不当然推导出发包人有权扣留工程款作为质保金,更不能据此确定扣留比例与返还期限。若合同通篇没有质保金或保修金的约定,发包方自行从工程款中扣留部分款项缺乏合同依据,该款项性质上仍属于应付工程款,承包方随时可以要求支付。就诉权而言,只要承包方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即享有诉权,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实务操作上,建议先向发包方发出书面催款函,明确欠款金额、合同依据与付款期限,并保留送达凭证;同时整理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结算资料、已付款凭证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若合同中存在其他可能被解释为质保金的条款,例如尾款于保修期满后支付之类的表述,法院会结合合同整体文义、交易习惯进行解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故起诉前宜请专业律师对合同条款作全面分析,评估胜诉概率与利息主张空间。

质保期满发包方拒付质保金如何维权?

首先应核查合同对质保金返还条件、期限及程序的具体约定,确认质保期的起算点(通常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与金额计算方式,固定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移交证书、结算审计资料等关键证据。其次,向发包方发出书面催告函,载明质保期已届满、工程无未修复缺陷或缺陷已修复完毕的事实,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并保留邮寄回执或签收记录,该函件同时可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若发包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抗辩,承包方应区分缺陷是否属于保修范围、是否因自身施工原因造成:属于保修范围的,应及时履行修复义务并留存维修记录与验收确认;不属于保修范围或系发包方使用不当、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保留鉴定、检测资料。催告无果的,可依约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质保金本金及自应付之日起算的利息损失,利息一般可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风险提示:一是注意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避免因长期怠于主张而丧失胜诉权;二是发包方可能反诉质量缺陷赔偿,承包方应提前准备施工记录、材料合格证明、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以自证质量合格;三是若合同约定质保金返还以发包方与上游业主结算完成为前提等背靠背条款,应评估其效力与举证难度,必要时主张该条款不合理加重承包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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