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建筑工程中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会约定质保期(一般是一年),质保金一般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但是,同时法律又对建筑工程作出了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就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质保金应该在何时支付呢?按道理,法律作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合同约定的期限低于此期限的,应属无效。但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承包方的质保金拿到手的时间未免太太迟了,尤其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其合理使用年限可能长达50年或更多,总不能让承包商等这么久吧? 另外,我公司碰到过一个案例,合同中双方关于保修只写了“按国家规定执行”,根本没有“一年”的约定,现在发包方以上述理由在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拒不支付质保金。我公司有诉权么? 谢谢! 答: 保修与质保金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支付(或从工程款中扣留)质保金有一定合理性,但得由双方约定,与法律关于保修期的规定并不冲突。如果合同只约定保修按国家规定,没有约定质保金,则随时可以要求发包方支付。当然还得具体分析合同内容。 杨春宝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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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房地产项目并购有哪些法律风险?
房地产项目并购法律风险包括:1)土地权属风险——土地性质是否符合规划用途,是否存在闲置土地被收回的风险;2)项目审批风险——是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四证";3)拆迁安置风险——项目涉及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合规;4)在建工程抵押风险——项目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5)合同履约风险——项目转让合同、施工合同、销售合同等是否存在重大履约风险。建议在并购前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
房地产合作开发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房地产合作开发应注意以下法律问题:1)合作模式选择——股权合作(一方以土地入股、另一方以资金入股)vs 项目合作(联合开发协议);2)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需评估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3)资金投入安排——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时间、资金到位保障机制;4)利润分配机制——按出资比例分配还是按约定比例分配,成本分摊方式;5)退出机制——合作期满或条件成就时如何退出,股权转让的限制和优先购买权。建议在合作前由专业律师起草和审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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