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建筑工程中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会约定质保期(一般是一年),质保金一般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但是,同时法律又对建筑工程作出了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就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质保金应该在何时支付呢?按道理,法律作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合同约定的期限低于此期限的,应属无效。但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承包方的质保金拿到手的时间未免太太迟了,尤其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其合理使用年限可能长达50年或更多,总不能让承包商等这么久吧? 另外,我公司碰到过一个案例,合同中双方关于保修只写了“按国家规定执行”,根本没有“一年”的约定,现在发包方以上述理由在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拒不支付质保金。我公司有诉权么? 谢谢! 答: 保修与质保金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支付(或从工程款中扣留)质保金有一定合理性,但得由双方约定,与法律关于保修期的规定并不冲突。如果合同只约定保修按国家规定,没有约定质保金,则随时可以要求发包方支付。当然还得具体分析合同内容。 杨春宝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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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合同约定保修期按国家规定但未约定质保金返还时间,质保金何时能要回?
合同未约定质保金返还时间,承包人可随时主张返还质保金。质保金返还时间取决于合同约定,与法定保修期限无必然关联,合同未约定扣留比例及返还节点时,发包方不得以法定保修期未满为由拒付。
合同约定保修期1年,但法定主体结构保修期为设计使用年限,质保金按哪个时间返还?
质保金返还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不以法定最低保修期为准。合同约定保修期1年且质保金在保修期满返还的,发包方应在保修期满1年后返还,不能以主体结构法定保修期达50年为由拒付。
发包方以主体结构保修期达50年为由拒付质保金,承包人如何维权?
承包人可主张返还质保金并提起诉讼。质保金性质为担保,返还节点以合同约定为准,法定保修期不当然延长质保金返还期限,法院通常支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节点主张返还质保金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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