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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香港居民能否通过赠与取得父母在内地的房产?
按照文章所依据的当时政策,内地房地产市场存在内销与外销之分,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居民原则上只能购买专门开发的外销房,内地居民所购内销房不能以赠与等形式转让给港澳台居民,因此父母将内销房直接赠与香港子女,在过户登记环节通常无法获得支持。不过,上海自2001年8月1日起已将商品居住房屋的内外销市场并轨,港澳台居民可与内地居民一样购买商品居住房屋,父母所购此类房屋在产权有效期内可以包括赠与在内的任何形式转让给香港子女;但商品居住房屋以外的其他房屋仍有内外销限制,内销非居住房屋不能赠与。需要提示的是,文章反映的是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此后全国多地已陆续取消内外销差别,但不少城市又针对非本地户籍居民及境外人士设置了购房资格、限购套数等条件,赠与过户同样可能受受让方资格限制。实务上建议先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税务部门核实受让资格、赠与合同公证要求及税费负担,再决定采用赠与、买卖或继承安排,避免因资格不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已付款项难以追回等风险。常见争议包括赠与合同效力与过户不能的责任分担、名为赠与实为买卖的税费认定等。
香港居民继承内地房产的手续和税费有哪些?
依据文章所述规则,虽然内销房不能以赠与方式转让给港澳台居民,但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居民可以依法继承内销房,继承取得不受内外销限制的影响。继承人需先确认继承权,通常涉及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嘱或法定继承材料等,在香港形成的文件一般需经公证及转递程序方可在内地使用;随后持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登记完成后即取得房屋产权。税费方面,文章载明继承过户需缴纳契税,按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三计征,另有交易手续费按评估价格的万分之八计收,以及登记费、工本费等零星费用;若涉及遗嘱公证、继承权公证或诉讼确认继承权,还会产生公证费或诉讼费用。文章特别提到遗产税问题:当时中国正在开展遗产税立法研究但尚无法律规定,至今内地仍未开征遗产税,但继承人应关注将来政策变化以及香港与内地税务居民身份带来的申报义务。实务风险提示:多继承人情形下应先解决继承份额争议再办理过户;继承所得房屋日后再转让时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等税负,建议提前测算整体成本。常见争议焦点包括遗嘱效力认定、跨境亲属关系证明的采信以及继承人范围之争。
内外销并轨后香港居民内地购房要注意什么?
文章指出,上海自2001年8月1日起实现商品居住房屋内外销市场并轨,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居民可与内地居民一样依法购买任何商品居住房屋,但商品居住房屋以外的其他商品房仍存在内外销之分,这一区分直接影响香港居民可购房屋的范围与受让方式的选择。以此为背景,实务中应注意:其一,购房前先核实目标房屋的性质与所在城市的准入政策,内外销并轨是从上海逐步推向全国的,各地进度与口径不一,文章意见明确系依据上海政策作出,并不完全适用于其他地区;其二,并轨不等于无条件放开,此后许多城市出台限购政策,对境外个人购房设置自用自住、套数限制、工作或学习证明等条件,签约前应确认自身具备购房资格,否则可能面临无法网签、无法过户、定金被没收的风险;其三,资金安排上应通过合规渠道办理跨境付款与外汇手续,保留付款凭证,避免借名买房等灰色操作,此类安排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被保护;其四,交易税费除契税、交易手续费外,还应综合评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持有环节成本。常见争议包括借名购房的产权归属、因限购导致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分配、以及开发商宣传与政策不符引发的退房纠纷,建议签约前聘请当地律师进行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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