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问:我于04年购得一门市房,同年租给绽某,约定三年,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于07年6月22日到期。可绽某于05年下半年擅自将该门市转租给瞿某,瞿某又已史某的名义开店经营。我于06年6月收房租未果,绽某为外地人又找不到,与绽某的协议现在瞿某处,绽某也只收了瞿某到06年6月22日的租金。
问:现在我想自己经营门市房,以房屋侵权为由告瞿某和史某,要其尽快归还我的门市房,当否!谢谢!(因为告绽某又找不到,诉讼程序需要的时间较长)
疑惑:如果法院以我与绽某签订协议,该房屋使用权现为绽某,绽某又转租给瞿某,让我去告绽某,怎么办?
法律桥网友解答:擅自转租已是违约行为,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所以你完全可以依法收回你的门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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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在擅自转租情形下,出租人享有哪些权利和救济途径?
在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情形下,出租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和救济途径。首先,救济途径包括通知解除、诉讼解除和主张合同无效。出租人发现转租事实后,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这属于基于违约的法定解除权,不以合同明确约定为前提。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并要求实际占有人腾退。其次,权利内容包括要求赔偿损失,即因承租人擅自转租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房屋维修费用、租金差额、律师费、诉讼费等,但须有证据证明损失与转租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此外,出租人有权没收承租人擅自转租所得收益吗?法律上,承租人违法转租获取的租金属于非法所得,出租人可主张该收益应归属于自己,因为转租行为侵害了出租人的收益权,该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多获支持。另一项重要救济是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对擅自转租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这能增加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关于诉讼策略,出租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或合同之诉,选择最有利的案由。如果实际占有人是善意第三人,出租人收回房屋时要考虑给予合理腾退期限,但无须赔偿其因转租无效所受损失,因其损失应向承租人追偿。最后,出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合同、转租证据、催告通知等材料,确保证据链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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