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问:尊敬的律师:山东的一个基础工程公司,在山东省内承接的建筑工程,因设备陈旧,劳力缺乏原因延误工期,业主起诉,要求赔偿,请问出现这种情况,项目经理个人有什麽经济责任,项目经理是不是该诉讼的主要责任人,最终经济损失是否应由签约的公司承担?答:只能向公司索赔,项目经理不是诉讼主体。但是如果项目公司对误期有过错,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公司规定或者合同向其追偿,或者予以处分。杨春宝律师
关键词:房地产建筑法律咨询杨春宝
问:尊敬的律师:山东的一个基础工程公司,在山东省内承接的建筑工程,因设备陈旧,劳力缺乏原因延误工期,业主起诉,要求赔偿,请问出现这种情况,项目经理个人有什麽经济责任,项目经理是不是该诉讼的主要责任人,最终经济损失是否应由签约的公司承担? 答:只能向公司索赔,项目经理不是诉讼主体。但是如果项目公司对误期有过错,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公司规定或者合同向其追偿,或者予以处分。杨春宝律师 |
最后更新:202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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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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